台北市教師會會員拒(遲)繳會費停權辦法
86.09.13第一屆第二次臨時會員大會通過
92.06.07第六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
台北市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進本會會務運作,提昇本會服務品質及凝聚會員向心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團體會員,指依教師法、人民團體法規定成立並加入本會之學校教師會;個人會員,指依教師法、人民團體法規定成立並加入本會之學校教師會的教師,或學校尚無教師會而以個人身分加入本會的教師。
第三條
團體會員於理事會指定繳費期間內,未依會員人數按時繳齊會費並簽立如實繳納會費切結書者,經理事會議決後,得予停權一年。
前項所稱指定繳費期間,至遲於該學年度開始四個月內。
團體會員經函告停權通知後,將會費繳齊並簽立如實繳納會費切結書者,經理事會議決1個月後方予以復權。
第四條
個人會員若未於指定繳費期間內繳齊會費,隔日起即行停權。復權方式則比照團體會員辦理。
第五條
團體會員於停權期間,僅得列席本會之會員大會、臨時會員大會,及其它有決議權、建議權之活動。
第六條
團體會員停權期間,其所屬個人會員亦不得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類選舉活動。
第七條
個人會員於停權期間,經本會同意參加本會活動時,依非會員方式處理。
第八條
個人會員若曾因欠繳會費遭受本會停權處分者,如須本會提供服務或協助,應補交當年度及前三年度未繳齊之會費。
教師在本市教學三年或三年以上,最近四年繳納本會會費未滿四年者,比照前項方式辦理;未成立學校教師會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理事會暫行議決實施,惟應提下次大會追認之。
第十條
本辦法經大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