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教師會會員拒(遲)繳會費停權辦法

 

86.09.13第一屆第二次臨時會員大會通過

92.06.07第六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            台北市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進本會會務運作,提昇本會服務品質及凝聚會員向心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團體會員,指依教師法、人民團體法規定成立並加入本會之學校教師會;個人會員,指依教師法、人民團體法規定成立並加入本會之學校教師會的教師,或學校尚無教師會而以個人身分加入本會的教師。

第三條            團體會員於理事會指定繳費期間內,未依會員人數按時繳齊會費並簽立如實繳納會費切結書者,經理事會議決後,得予停權一年。

前項所稱指定繳費期間,至遲於該學年度開始四個月內。

團體會員經函告停權通知後將會費繳齊並簽立如實繳納會費切結書者,經理事會議決1個月後方予以復權。

第四條            個人會員若未於指定繳費期間內繳齊會費,隔日起即行停權。復權方式則比照團體會員辦理。

第五條            團體會員於停權期間,僅得列席本會之會員大會、臨時會員大會,及其它有決議權、建議權之活動。

第六條            團體會員停權期間,其所屬個人會員亦不得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類選舉活動。

第七條            個人會員於停權期間,經本會同意參加本會活動時,依非會員方式處理。

第八條            個人會員若曾因欠繳會費遭受本會停權處分者,如須本會提供服務或協助,應補交當年度及前年度未繳齊之會費。

教師在本市教學三年或三年以上,最近四年繳納本會會費未滿四年者,比照前項方式辦理未成立學校教師會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理事會暫行議決實施惟應提下次大會追認之。

第十條            本辦法經大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