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教師會私校教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規程係依臺北市教師會章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 本會定名為「台北市教師會私立學校教育委員會」(本委員會不論對內或對外均需使用全銜名稱并不得對外行文)。
  2. 本會隸屬於台北市教師會。凡對上級機關行文時,需經市教師會核

轉,而舉辦各項有關私校教育之活動時,應向市教師會報備。

  1. 本會之設立係為協助完成台北市教師會所交辦有關私校之事務,以及主動研討、協調、解決與私校有關的各項教育問題。

第五條   本會以台北市教師會所轄區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台北市。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   本會任務如下:
1、促進私校教師遵守【教師法】遵守教師【自律公約】實踐教師應盡義務。
2、爭取私校教師享有在教師法上應有的權利。
3、促進私校教師的聯誼、團結及交換教育心得。
4、研議有關私校之法令規章。
5、加強與全國教師會暨各縣市私校教師會業務之配合與協調合作。
6、加強與本市各社會團體機關之溝通、聯繫及合作。
7、辦理台北市教師會及各機關社團、社團委辦有關私校教育之發展事項。
第三章  組 織
第七條  本會為委員制,設主任委員一人(由委員會直接選舉)委員若干名(由本市各私校教師會各派五人組成)常務委員若干名(由本市各私校所選派五位委員各選一人組成),台北市教師會私校理事為當然的委員及常務委員。本市尚未成立教師會的私校教師,歡迎加入為榮譽委員。
第八條  本會委員之任期以台北市教師會理監事會之任期為任期。
第九條  本會主任委員綜理一切業務。
第十條  本會必要時得聘請專家學者及提供財物支援者為顧問,並應函請台北市教師會備查。
第十一條 本會視業務之需要,得設行政組、研究組、活動組、總務組、公共關係組(如有實際需要得增減設組),并函請台北市教師會備查。
第十二條 本會舉行會議如下:    
1、委員會議每一學期召開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委員會議。
2、常務委員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必要時得召臨時常務委員會議。
上述各項會議應函請台北市教師會派員指導,會後一週內,將會議記錄函請台北市教師會備查。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規程經委員會通過,函請教師會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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