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教師會理監事選舉罷免辦法 
94年5月21日第七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95年6月25日第七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第一條  台北市教師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為增進選舉罷免之效能,以健全本會之組織發展,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係指本會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理事長或監事主席而言。
第三條  本辦法依據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及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四條  本會理事、候補理事、監事、候補監事之選舉:
  1.應於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辦理改選,均由會員代表 在會員代表大會,就本會會員所屬會員中票選之,任期依章程規定,連選得連任。
  2.應使用選舉票,並將參考名單所列之候選人印入選舉票,由選舉人圈選,並預留與應選出名額同額之空白格位,由選舉人填寫。
  3.推薦方式,由三名學校教師會理事長推薦一名候選人,推薦人不得重覆,或由市教師會理監事聯席會議推薦之。
  4.候選人參考名單,應由理監事聯席會選定五人,擔任候選人資格審查小組,並於候選人登記截止之日起七天內完成審查工作;再通知候選人抽籤排定候選人先後號次,未到場者由資格審查小組代抽。
  5.理監事及後補名額依章程規定。其當選及候補當選 名次,以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前項當選人得當場或於就任前以書面放棄當選。
  6.將參考名單所列之候選人之服務學校、學經歷及政見印入大會手冊。
第五條   本會理事長、監事主席由理事、監事分別互選之,並以得票超過出席人數半數者為當選,無人超過半數時,就得票最多及次多者再行投票,以得票多者當選,票數相同時,抽籤決定之。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前項理事會、監事會由原任理事長、監事主席分別於大會閉會之第七日起至第十五日內召集之。逾期不召集時,由得票最多之新任理事,監事分別召集之。
         本會理事長及各級教育委員會主委,不得兼任學校有主管加給之行政職務。
第六條  本會理事、監事、理事長、監事主席之罷免:
     1、非經就任之日起滿六個月後,不得罷免。
     2、罷免案應擬罷免申請書,敘述理由,經原選舉人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簽署方得向本會提出,並副知主管機關。
     3、罷免案經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監事會應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罷免。
     4、罷免案經召集會議,因未達法定人數流會者,應視為否決罷免。
     5、罷免案經否決,在本任期內對同一申請罷免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提出罷免。
第七條  本會會員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參加選舉或罷免時,得以書面   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並行使其權利,但一人僅能受一會員代表之委託,而且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八條  本會會員代表行使選舉或罷免權時,應出示學校教師會授權書,並簽名或蓋章,領取選票或罷免票。
第九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人民團體法、人民團  體選舉罷免辦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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