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教師會國民小學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97.04.25台北市教師會國小教育委員會幹部會議通過

109.12.04台北市教師會國小教育委員會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臺北市教師會章程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台北市教師會國民小學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宗旨為反映及解決國小教育問題。

第四條 本會之委員由本市各國小教師會理事長或其派出代表組成,並執行下列任務:

  一、加強本市各國小之橫向連繫。

  二、加強和台北市教師會之縱向連繫。

  三、反映本市各國小教師心聲。

  四、研究本市各國小教育問題,督促台北市教師會解決。

  五、其他經大會及幹部會議決議之事項。

  六、協助市教師會催繳會員會費及建立會員基本資料。

  七、協助解決會員爭端及申訴案件。

  八、協助會員解決教育問題,制定相關教育政策及法令修正之意見蒐集。

  九、派出代表出席相關會議。

第五條 本會委員權利及義務如下:

  一、會議之發言權及議決權。

  二、本會各項職務之選舉權、被選舉權。

  三、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遵守本會設置辦法及本會決議事項。

第六條 本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之;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為本會幹部會議當然主席。

  主任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主任委員之改選應於六月底之前完成,其任期同台北市教師會理事之任期。改選未完成前,由具國小身分之台北市教師會理事長暫代之。

第七條 幹部會議於大會閉會期間有修訂設置辦法、議決會務之權力,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會議。

第八條 幹部會議成員應為本市現職國小教師,並具台北市教師會理監事身分。

第九條 本會得設各種工作小組以推動會務,其設置由幹部會議決定。

第十條 本會置聯絡人四人,經幹部會議通過後聘任之,協助本會辦理聯絡事項,其負責分區如下:

  (1)東區:內湖區、南港區、松山區、信義區

  (2)西區:大同區、萬華區、中正區、中山區

  (3)南區:文山區、大安區

  (4)北區:士林區、北投區

第十一條 本會依「台北市教師會教育委員會補助辦法」申領補助。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