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教師會教育委員會補助辦法

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第五屆第十五次理事會訂定

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第六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

 

第一條  為協助台北市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所屬各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各委員會〉正常運作,及研究發展,順利達成本會交付任務,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教育委員會為執行任務得逐年對本會申領下列補助:

一、基本補助:依各委員會之員額總數,以每人30元計,撥入該委員會使用。(完全中學之員額由高中職教委會、國中教委會均分)。若委員會之補助數不足5000元,應予補足至5000元。

二、專案補助:各委員會得因從事教育專業研究,依實際需求專案報請本會補助,經理事會議決通過後執行。其最高補助上限以三萬元為限。

前項補助各項單據及研究結果應依本會規定製存報核,其成果不合原專案計畫或草率敷衍者,依本辦法第九條辦理。

學校教師會同時參加不同性質之教育委員會者,僅得列入其中一個教育委員會之補助單位。

第三條  申領專案補助者,其研究成果智慧財產權歸於本會。

第四條  各教育委員會,依業務執行款項、單據向本會請款,以利會計核銷作業。歷次會議記錄必須上網供參。

第五條  各委員會該年度結餘的預算額度,得併入下年度使用。

第六條  各教育委員會應配合本會達成相關交付任務,以加強教師會之橋樑功能。

第七條  各教育委員會之基本任務如下:

一、協助本會催繳會員會費及建立會員基本資料。

二、協助解決會員爭端及申訴案件。

三、協助該委員會成員學校解決教育問題,制定相關教育政策及法令修正之

意見蒐集。

四、每年應定期召開教育委員會議或研習成長活動。

五、策劃及準備各教育委員會會議或研習活動之相關計劃、通知、場地、資料等工作。

六、協助尚未成立教師會之學校成立學校教師會。

七、輔導學校教師會健全運作。

第八條  各教育委員會開會時,得請相關理監事、總幹事、理事長列席。

第九條  若委員會功能不彰,未能達成本會交付相關任務,則其各項補助款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追回,或於次年補助款中予以扣除。

第十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其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