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教師會訴訟案件處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94年9月9日第七屆第四次理事會訂定
95年9月8日第七屆第十六次理事會修正
第一條 本要點依「台北市教師會訴訟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第五條訂定之。
第二條 台北市教師會訴訟案件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依「臺北市教師會會員訴訟協助案件處理要點」審議相關法案之協助處理方式及補助金額。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由理事會選任,其中由法律專業人士三人、具協助訴訟經驗教師五人及公正人士一人組成之,報請理事會聘任。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之。
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其任期與台北市教師會理事會相同。
第四條 本會相關行政庶務工作依規定由專人或由台北市教師會會務秘書兼辦。
第五條 本會委員會議視需要召開會議,並由理事長召集之。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主席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前項會議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第六條 本會之決議,以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項人數應扣除迴避人數。
第七條 本會委員於審查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同事、師生或曾有此關係者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
第八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