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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公文)因應臺北市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修正要點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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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臺北市國民中小學教師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08月29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師秘字第1001011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就教育局新修正訂定臺北市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本會決議建請各校辦理。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會100年8月26日理事會決議辦理。 二、查教育局以100年8月17日北市教中字第10040617200號函修正臺北市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因部分內容已逾越法律授權,有關要求各校「民主程序」應如何進行之規定,依法對外不生拘束力,各校相關人員毋須遵行,此合先敘明。 三、依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二項暨教育部99.08.27函規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僅得就校務會議之成員比例訂定規範,「…至該校校務會議之成員中係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則由學校依其校內民主程序討論後決定之」。而迄今民主法治國家,所稱「民主程序」尚未有由行政機關規定頒行者。故旨揭要點竟以少數人決行之會議律定所稱「校內民主程序」,剝奪人民依法參與校務會議之權利,此舉不啻為對聯合國兩公約施行之最大諷刺,亦替本市之「民主」鬧了一個國際大笑話!本會亦對部分主政公務人員之「民主」素養甚感遺憾。 四、另本案尚歸監察院業管並待本會函復中,本會將函復監察院前揭狀況後續行爭議,以維校園民主與教師專業自主。其間 貴校若因校方強依旨揭要點剝奪多數教師出席校務會議時,可採全體教師強行出席,或函復校方要求違法後再拒絕出席「協調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參加校務會議之『民主程序』會議」方式處理,如遭不當之迫害或干預,請蒐證並與本會連絡,本會將協助依法處理。 五、另對多數學校向來著重民主參與者,本會表達敬佩外,亦尊重各校校務會議召開之習慣與文化,本會除針對國家民主之基石不容少數人破壞之外,對校務會議尚無非得全體教師或教師代表參加之建議,此併與敘明,尚請 查照。
正本:臺北市國民中小學教師會 副本:本會自存 |
相關附件一 | 下載「發文-10010110號.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