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關於本會不推派代表參與「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辦理教育部校長領導卓越獎初選」評審委員乙案,本會立場說明 |
內容 |
社 團 法 人 台 北 市 教 師 會 函
受文者:臺北市各級學校教師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09月25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師昌字第0982018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關於本會不推派代表參與「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辦理教育部校長領導卓越獎初選」評審委員乙案,本會之立場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請轉知 貴會所屬會員教師。 說明: 一、依本會97年12月12日第八屆第二十一次理事會之決議:為符 應各層級學校之差異,並與家長團體之對等,建請貴局調整 本會代表為四人,於未調整前本會暫不派出代表參與評選。 二、教育局於98年7月15日日北市教人字第09836182400號函請本 會推派代表兩名擔任「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辦理教育部校長領 導卓越獎初選」評審委員。 三、經查該活動實施計畫第五點:評選小組之組成含括國小、國中、高中、高職學生家長聯合會代表各一人,而本會會員含括人數眾多之國小、國中、高中、高職教師,代表卻僅有兩人,與家長團體代表之人數實不相對等有違公平。 四、本會亦已98年7月17日北市教師昌字第09810152號函文教 育局再次表達本會之立場。 五、本會98年9月11日第九屆第五次理事會再次決議:本會仍不予推派代表擔任該活動之評審委員,本會會員亦不得以本會代表名義擔任校長領導卓越獎評審委員,若經教育局以前該名義聘任為委員時,應主動公告澄清,否則本會將代為澄清並依本會相關規定辦理。 六、敬請 貴會惠允協助將以上訊息轉達所屬會員教師。
正本:臺北市各級學校教師會 副本:本會自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