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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建請教育局依新修訂之特殊教育法規組成台北市特殊教育諮詢會及台北市特殊教育鑑定輔導會之公函暨教育局回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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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團 法 人 臺 北 市 教 師 會 函
受文者: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03月15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師昌字第09920046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敬請 貴局速依98年10月23日新修訂之特殊教育法規定組成臺北市特殊教育諮詢會、台北市特殊教育鑑定輔導會。 說明: 一、立法院於98年10月23日三讀通過特殊教育法修正案,並於98年11月18日施行。 二、依修訂後之特殊教育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諮詢會、鑑輔會應遴聘「同級教師組織代表」。 三、98年12月1日、2日 貴局召開 鑑輔會進行鑑定工作,並未遴聘臺北市教師組織代表參與,此舉已違反上開特殊教育法之規定。 四、98年12月18日與教育局長有約,本會就此事與 貴局溝通,當時 貴局以年度問題回應本會,然迄今新年度已過二月餘,新法施行也近四個月。 五、99學年度新生鑑定會議召開在即,建請 貴局儘速依法邀請本會代表參與。
正本: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副本:全國教師會、教育部、本會自存
另教育局回函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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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一 | 下載「20100331092238108.tif」 |
相關附件二 | 下載「發文-09920046號.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