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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建請全教會於參與教育部修訂特教相關子法時,應廣納各教育型態與教育階段特殊教育教師之意見~往返公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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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團 法 人 臺 北 市 教 師 會 函
受文者: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02月23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師昌字第09920018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建請 貴會於參與教育部修訂特教相關子法時,應廣納各教育型態與教育階段特殊教育教師之意見,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99年1月8日第九屆第九次理事會之決議辦理。 二、教育部於98年12月23日修正「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時,僅針對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條文進行修正,其內容多著墨於特殊教育學校,對廣大回歸主流學生的普通學校特教班,以「準用」特殊學校的設置帶過,對於資源班更是以「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需要」、、、等語來做規定。 三、教育部令頒「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第十一條:分散式資 源班及身心障礙巡迴輔導班,每班學生人數依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 四、台北市教育局於民國83年時曾對資源班學生數做出每班30人的規 定,多年下來當普通班級學生數從原來每班40多位一直下降到30 位左右的今天,資源班人數的規定並未曾更改過,而此規定更被教 育局拿來作為「臺北市彈性調整國民中學特殊教育教師人力支援實 施計畫」的參考,當學校出現不足教育局規定人數時,即將該校老 師調往他校支援,這樣的措施影響老師的工作權益至鉅。 五、基於上述,建請 貴會儘速與教育部協商修訂「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第十一條為:分散式資源班及身心障礙巡迴輔導班,每班學生人數依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但不得多於普通班級學生人數的五分之三。
正本: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 副本:本會自存
全教會回覆公函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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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一 | 下載「發文-09920018號.doc」 |
相關附件二 | 下載「20100316133205466.ti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