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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請 貴校教師會依人民團體法暨督導各及人民團體實施辦法規定函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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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團 法 人 臺 北 市 教 師 會 函
受文者:臺北市各級學校教師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師昌字第0991000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社會團體依法令規定須報請主管機關核處之會務事項一覽表 主旨:敬請 貴校教師會依人民團體法暨督導各及人民團體實施辦法規定,備函檢呈相關文件函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備,避免不必要之爭議。 說明: 一、本會接獲部分學校詢問有關召開會員大會暨理監事重大事項報請核備事宜,特說明如下,供各校教師會參考。 二、依據人民團體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人民團體經核准立案後,其章程、選任職員簡歷冊或負責人名冊如有異動,應於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暨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在結果揭曉後三十日內,應由各該團體造具當選人簡歷冊或被罷免人名冊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三、改選後應報辦資料: (1)備公文。 (2)改選當屆會員大會紀錄乙份。 (3)改選當屆第一次理監事會議紀錄、會員名冊兩份、章程兩份。 (4)當選人簡歷冊,及請備理事長當選人身份證影本及相片各一張,製作理事長當選人證明書。 (5)理監事及會務人員一覽表。 【如備案證書及圖記遺失時,應登報作廢,檢附報紙備文,申請補發(圖記自費750元)】 四、相關改選後應報辦資料,請上本會網站http://www.tta.tp.edu.tw 之『教師會報社會局檔案』版中「第六步:教師會備案相關資料檔案」有更詳盡的資訊。敬請 學校教師會盡速完成核備。
正本:臺北市各級學校教師會 副本:本會自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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