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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人:會務秘書/王秀雯 公告日期:98/12/15 點閱人數:1411
主題
【即時公文】說明學校代理教師可否加入本會訴訟基金之疑義
內容
社 團 法 人 臺 北 市 教 師 會 函

受文者:臺北市各級學校教師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師昌字第0981026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就學校代理教師可否加入本會訴訟基金之疑義提出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本會近期接獲會員學校理事長來詢,學校代理教師因往年在他學校可加入本會訴訟基金,然今年於該校卻無法加入,造成收費時之困擾,請本會協助處理。
二、依本會會員訴訟協助案件處理要點第二條規定:「本要點所稱會員係指各學校教師會依教師法加入本會之會員教師,及依本會章程入會之個人會員。」代理教師不能參加本會訴訟基金殆無疑義。
三、對此,經本會第九屆第八次理事會決議,代理教師繳交之訴訟基金費用將加計年息5%後退費。
四、惠請會長協助調查上述事宜,以利本會進行後續處理,本會無任感荷。

正本:臺北市各級學校教師會
副本:本會自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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