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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公文】說明學校代理教師可否加入本會訴訟基金之疑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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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團 法 人 臺 北 市 教 師 會 函
受文者:臺北市各級學校教師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師昌字第0981026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就學校代理教師可否加入本會訴訟基金之疑義提出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本會近期接獲會員學校理事長來詢,學校代理教師因往年在他學校可加入本會訴訟基金,然今年於該校卻無法加入,造成收費時之困擾,請本會協助處理。 二、依本會會員訴訟協助案件處理要點第二條規定:「本要點所稱會員係指各學校教師會依教師法加入本會之會員教師,及依本會章程入會之個人會員。」代理教師不能參加本會訴訟基金殆無疑義。 三、對此,經本會第九屆第八次理事會決議,代理教師繳交之訴訟基金費用將加計年息5%後退費。 四、惠請會長協助調查上述事宜,以利本會進行後續處理,本會無任感荷。
正本:臺北市各級學校教師會 副本:本會自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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