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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公文】建請教育局就教師留用施行方式與本會進行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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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團 法 人 臺 北 市 教 師 會 函
受文者: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03月10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師莉字第0981004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惠請 貴局就本市「減班超額教師遷調及介聘處理原則」規定之教師留用施行方式與本會進行協商,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對於少子化減班超額教師之問題, 貴局曾就此議題召開多次會議,並於95年度與本會協商修正本市「減班超額教師遷調及介聘處理原則」。 二、貴局於95年2月16日北市教人字第09531124800號函轉知各校修正之「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減班超額教師遷調及介聘處理原則」。 三、其中第六點敘明「各學年度減班超額教師無缺額可供遷調或介聘時,由減班學校專案報本局核准後留用之,並列冊依法辦理遷調或介聘。」 四、第七點「留用之教師,得由學校或本局統籌後指派辦理專案、教學研究、課程發展、支援課務或行政等工作。」 五、第八點「各級學校教師出缺時,其缺額由本局留用之教師名冊內檢討遷調或介聘。」 六、惟前揭原則中關於教師留用之相關施行方式,至今仍付之闕如。面對日益高漲之減班超額壓力,未免除教師心中惶恐,建請 貴局儘速就教師留用施行方式與本會協商,以確實保障本市教師之工作權,本會將無任感荷。 正本: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副本:本會自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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