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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函文】98.02.26本會重申反對關於「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辦理減班超額教師遷調作業之校內教師及主任員額與以分列」之會議決議 |
內容 |
社 團 法 人 臺 北 市 教 師 會 函
受文者: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2月 26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師莉字第09810035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主旨:本會重申反對貴局關於「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辦理減班超額教師遷調作業之校內教師及主任員額與以分列」之會議決議,凡本會會員教師因此決議而致生糾紛與訴訟,本會將提供協助以維護會員教師之權益,本會意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8年2月24日北市教人字第09830503500號函。 二、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三項的規定,以及依據該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二條的規定,依法只辦理「教師介聘」作業,並非是辦理「主任介聘」作業,依法規內容,〝主任〞是教師的兼職,其本職還是老師,並且仍在校內專任教師員額編制中;而主任聘任是由校長就該校專任教師中聘兼之,主任屬於學校專任教師編制中,而非獨立於外,本會對貴局以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辦理減班超額教師遷調作業之校內教師及主任員額與以分列,以不含主任職務之教師員額處理減班超額教師之決議不表認同,並認為有違依法行政與行政濫權之嫌。 三、查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十三條,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人員辦理本辦法規定之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如有錯誤,除查明責任外,並應更正或重行辦理。及同法第十五條,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本辦法訂定相關規定。因此本市主任之遷調應參照處理原則辦理,國民中小學主任應由校長就具有主任資格之專任教師中聘兼之,並未改變主任為專任教師員額之身分,校長僅為選任權,聘任專任教師為教評會之權限,因學校職務並非法令排定減班超額教師之順序,且主任職務之專任教師亦為校內員額之一,建請貴局應回歸處理原則之內容,將主任職務之教師計入校內減班超額員額中。 四、又「教師法」、「國民教育法」及中央、地方相關法令之中,皆無將教師兼主任排除於教師身份之外的任何規定。貴局之決議,顯已逾越法律之授權,爰依行政程序法第158條第1項第1款「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之規範意旨,該決議已違反教師聘約之精神,應屬無效。 五、綜上,貴局關於「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辦理減班超額教師遷調作業之校內教師及主任員額與以分列」之會議決議恐將製造教育現場行政與教學對立之現象,為免致日後可能層出不窮之訴訟與糾紛,建請慎思;此外,若有本會會員教師因此項決議而致權益受損,本會對後續衍生之訴訟與糾紛亦將提供協助以維權益。
正本: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副本:臺北市各國中、小學校教師會、臺北市各國中、小學校人事室、本會自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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