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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函文】98.02.13貴局再次函覆本會對本市公立中等以下學校減班超額教師遷調作業補充規定說明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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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團 法 人 臺 北 市 教 師 會 函
受文者: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師莉字第09810022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主旨:貴局再次函覆本會對本市公立中等以下學校減班超額教師遷調作業補充規定說明乙案,本會意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7年10月27日北市教人字第09737325200號函。 二、查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減班超額教師遷調處理原則(以下簡稱處理原則)第三點,減班超額教師依積分高低之順序,就本局公布之缺額公開選填遷調志願。積分相同者,依序以學校轉型、生源減少、新設學校、學區調整、課程調整、到職先後、年齡(年長者優先)之順序辦理。其順序並未包含現任職務(如主任、導師等)為排序考量。至於處理原則第二點,減班學校應就(一)次學年度裁減班級數,依據課程綱要,按類科或領域檢討超額教師人數。(二)有超額教師之各校應先於編制員額之缺額內自行調整容納。(三)超額教師於編制內缺額因類科或領域無法調整容納時,由各級學校及幼稚園填具減班超額教師遷調或介聘名冊一份報教育局,綜上而論,學校檢討校內減班超額教師之考量基準是編制員額,也非校內職務。 三、查國民教育法第十八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教師之任用,另以法律定之;其甄選、儲訓、登記、檢定、遷調、進修及獎懲等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又查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十三條,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人員辦理本辦法規定之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如有錯誤,除查明責任外,並應更正或重行辦理。及同法第十五條,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本辦法訂定相關規定。因此本市主任之遷調應參照處理原則辦理,國民中小學主任應由校長就具有主任資格之專任教師中聘兼之,並未改變主任為專任教師員額之身分,校長僅為選任權,聘任專任教師為教評會之權限,所以學校職務並非法令排定減班超額教師之順序,主任職務之專任教師亦為校內員額之一,建請貴局應回歸處理原則之內容,將主任職務之教師計入校內減班超額員額中。
正本: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副本:臺北市各國中、小學校教師會、臺北市各國中、小學校人事室、本會自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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