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內容
發佈人:
辦公室主任/王秀雯
公告日期:
99/3/23
點閱人數:
2710
主題
學校教師會應否加入地方教師會成為會員?
內容
內政部於94年12月5日內授中社字第0940018933號函復台北市政府社會局,謂:「依人民團體法第37條規定:『職業團體以其組織區域內從事各該行職業者為會員。下級職業團體應加入其上一級職業團體為會員。』茲各級教師會依教師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係為職業團體,爰依上開規定,學校教師會應加入地方教師會為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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