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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人:辦公室主任/王秀雯 公告日期:96/1/22 點閱人數:1852
主題
【公文訊息】就教育局「提列超額教師說明事項」之本會意見。
內容
社 團 法 人 臺 北 市 教 師 會  函

受文者:臺北市公立各級學教師會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師賢字第0951014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教育局95年10月11日北市教人字第09537714800號函

主旨:就教育局「提列超額教師說明事項」表達本會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回應教育局95年10月11日北市教人字第09537714800號函。
二、揆諸教師法第十五條規定,該法並未就「提列超額教師」部份進行轉授權,故教育局前函中所謂之「提列超額教師名冊之辦理原則」,是為行政指導,僅供各校參考,並無強制拘束力。
三、人民之權利義務應以法律或契約訂定之,建請 貴校教師會積極主動匯聚學校教師意見,並與校方進行協談,將協商結果納入 貴校教師聘約或其附件,方能兼顧校方及教師兩造之保障。
四、超額教師問題,攸關教師基本工作權益,若未能做通盤之考量,對校園和諧之維繫,恐將有負面之影響。為避免日後之爭議,建請 貴會依「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暫行要點」,與學校進行協商,以維護教師權益。


正本:臺北市公立各級學教師會
副本: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本會理監事、本會自存
相關附件一
下載「發文-09510145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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