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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公文--導師代收各項費用非義務,卻需承受賠款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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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臺北市教師會 函
受文者:本會自存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師賢字第09410014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就導師代收各項費用時,承受賠款風險一事,本會之相關建議。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本會95年1月13日第七屆第八次理事會決議辦理,就本會會員反應一般導師代收各項費用時,滋生之賠款風險一事,提出建言。 二、 依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七項之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然多數學校導師本著體恤校務繁忙、人力孔急之善意,願在繁忙教學工作之餘,額外擔負起代收各項費用之工作,然賠款之風險卻悉數由導師承受,未免不合情理,對熱心付出之老師,亦不公平。 三、 本會懇請 貴局正視此不合理現象,否則長此以往,勢將導致導師額外付出意願低弱,此實非學校之福。尚祈 貴局審酌本會意見,就導師代收各項費用時,滋生之賠款風險共謀解決之道。
正本:台北市政府教育局 副本:本會自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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