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有關教師體罰之懲處爭議,本會之意見 |
內容 |
社團法人臺北市教師會 函
受文者:臺北市各級學校教師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師賢字第09430258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有關教師體罰之懲處爭議,本會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針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於93年12月21日北市教中字第09340086900號函,與「台北市教育人員零體罰共同約定書」,略以「教師體罰一律記大過」之規定,本會已多次表達不同意見,今本會再次重申,教師體罰應視情節輕重懲處,不宜強制規定「一律記大過」。 二、教育部業於94年10月3日發布「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明訂「體罰或以言語羞辱學生,影響其身心健康」者,記過處分。準此,各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應依法律「從輕從新」之適用原則,以教育部新修正公布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為準,作為教師體罰案件之懲處依據,不應沿用教育局有關「體罰一律記大過」之政令,作為懲處標準。 三、對有關零體罰之宣示,本會除持續與教育行政機關協商,並要求政府投資教育、改善教育環境,以確保零體罰政策之可執行。再者,本會亦投入資源,並將於近期發表教師管教權法制化之研究成果,以供立法與教育專業之參考。
正本:臺北市各級學校教師會 副本:本會自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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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一 | 下載「發文-09430258號.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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