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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會第7屆第1次會員大會議決修正章程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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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社會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 10 月 13 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師賢字第0942024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有關本會第7屆第1次會員大會議決修正章程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覆貴局北市社一字第09439598600號函。 二、有關本會章程第5條第12款提起公益訴訟一節,依行政訴訟法第9條之規定,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益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於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得提起行政訴訟,合先敘明,現行法律既無規定各級教師會不得提起公益訴訟,則本會為實現本會宗旨提起公益訴訟,於法即無所謂不適格情事。 三、另有關本會擔任訴訟代理人之仲裁人一節,自當依「仲裁法」與「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等法規辦理,毋須於章程中贅述。 四、至於有關「或累計十次未出席」一節,主要考量本會組織發展,係屬人民團體內部管理事項,如有爭議事項,各相關人員自得依法提起訴訟。 五、依此,尚祈 貴局就本會章程修訂部份予以備查。
正本: 社會局 副本: 教育局、本會自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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