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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人:秘書處主任/王秀雯 公告日期:94/9/16 點閱人數:1863
主題
針對本會訴訟基金申請時效之相關事項
內容
受文者:臺北市各級學校教師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師賢字第09430221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針對本會訴訟基金申請時效之相關事項,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本會屢接獲學校教師會詢問,有關訴訟基金申請補助之生效時間,本會特此說明。
二、參加本基金之教師會員,其生效日期為本會收到貴校教師會匯款證明及名單、資料當天。生效日之後所生之訟案,始有申請補助之資格。例如:本會於94年10月1日收到甲校匯款與繳費名單清冊,則該校加入本會訴訟基金之教師,自94年10月1日當天起所生之訴訟,始有申請補助之資格。
三、如有其他疑問,請向本會查詢。
正本:臺北市各級學校教師會
副本:本會自存
相關附件一
下載「發文-09430221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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