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針對本會訴訟基金申請時效之相關事項 |
內容 |
受文者:臺北市各級學校教師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師賢字第09430221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針對本會訴訟基金申請時效之相關事項,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本會屢接獲學校教師會詢問,有關訴訟基金申請補助之生效時間,本會特此說明。 二、參加本基金之教師會員,其生效日期為本會收到貴校教師會匯款證明及名單、資料當天。生效日之後所生之訟案,始有申請補助之資格。例如:本會於94年10月1日收到甲校匯款與繳費名單清冊,則該校加入本會訴訟基金之教師,自94年10月1日當天起所生之訴訟,始有申請補助之資格。 三、如有其他疑問,請向本會查詢。 正本:臺北市各級學校教師會 副本:本會自存 |
相關附件一 | 下載「發文-09430221號.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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