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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人:會務秘書/玉華 公告日期:93/2/4 點閱人數:7868
主題
最新訊息--關於追繳導師費之問題
內容
主旨: 有關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要求本局所屬各級學校追繳導師費疑義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本局九十三年一月八日北市教人字第○九二四○五六三九○○號函諒達。
二、本案臺北市教師會反映監察院所屬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要求追繳導師費一案,查該會業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以北市教師字第九二一○三九六號函請本局協助處理九十二年十一月間因臺北市審計處至本局所屬各級學校督查會計相關單位業務時,以「口頭(口諭)糾正」各校「導師費」之發放不合理及應追繳事宜在案;案經本局以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北市教人字第09239642901號函復該會「有關導師費如何發給相關規定及本局刻正積極處理中」;同時,亦函請臺北市審計處以正式公文函復本局前開「臺北市審計處督查本局所屬公立各級學校會計相關單位業務時,以口頭(口諭)糾正各校每月導師費職務加給之發放應按「小時」扣除支領人員之請假期間(含公假)金額,並要求各校承辦人員應溯自本(九十二)年元月份起追繳未扣除金額於本年十二月份薪資發放作業中呈現。」之處理情形,以符法制在案;案經該處以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審北處貳字第○九二○○○五五九一號函復臺北市教師會旨揭:本案與事實有所出入,特予澄清••換言之,各該校如何認為辦理導師費之追繳有不合法、不合理情事者,於接獲本處審核通知後,依限辦理聲復即說明辦理情形,絕無貴會說明二略以:審計處稽核人員以「口諭」要求下級單位逕行侵犯受聘人員獲得工作報酬財產權之情事。另本局為維護教師之權益,業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以北市教人字第○九二四○○七七五○○號函建請教育部:考量整體教育環境,從寬認定教師兼導師以「公差」或「公假」奉派參加各項會議或活動者,無需扣回導師費,以符公平、合理,合先敘明。
三、為儘速處理本案,本局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拜會臺北市審計處處長商談相關問題,並獲得以下共識:
(一)審計處依審計法執行職務,並依該法規定,應將審計結果,分別發給審核通知於被審核機關;其查核結果仍以接獲審核通知為據。
(二) 各級學校導師除喪假外,其導師費在不重覆、不兼領原則下,以每班每月二、○○○元為限。
(三) 國小導師週班下午公假(研習),免予收回,已收回者退還導師。
四、同案,立法委員許淵國亦表示關切,敬邀教育部、臺北市審計處、臺北市教師會及本局等單位出席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假立法院群賢樓召開「有關導師費是否應依公差假扣除發放額度之爭議及審計單位要求臺北市各級學校於十二月底前追繳完畢事宜乙案」之協調會,會中並作結論:
(一)臺北市審計處澄清並無年底追繳完畢乙事。
(二)請臺北市教育局緊急通知各校暫緩辦理。【以轉知所屬公立各級學校】
(三)請教育部就相關爭議去函人事行政局請求正式解釋。
五、綜上,有關臺北市審計處要求本局所屬各級學校追繳導師費疑義乙案,請依上開說明辦理;另教師兼導師以「公差」或「公假」奉派參加各項會議或活動者,免予扣除導師費部分,俟教育部釋復後再行另案通函所屬公立各級學校知照。
相關附件一
下載「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函--導師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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