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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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兩性工作平等法第二條規定「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依法進行申訴定義範圍案 |
內容 |
臺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
發文字號:府法三字第09202886800號
主 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定有關兩性工作平等法第二條規定之「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依該法進行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時,其定義範圍乙案,請 查照。
說 明:依據臺北市政府勞工局92.5.13.北市勞二字第09231976500號函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4.29.勞動三字第0920024233號令辦理,並抄附該令乙份。
正 本: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發文字號:勞動三字第0920024233號
茲核定有關兩性工作平等法第二條規定之「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依該法進行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時,其定義範圍,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分別以「公務人員保障法」、「教師法」所訂適用或準用範圍為界定之依據,軍職人員則依「國軍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設置暨審議作業實施要點」第三條第一款及第四款所訂之現役軍官、士官、士兵及國軍聘僱人員為範圍。上開人員有關兩性工作平等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辦理。
主任委員 陳 菊 |
相關網址 | http://www.gazette.tcg.gov.tw/find/default_showone.asp?id=200305290&page=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