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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人:總幹事/羅德水 公告日期:94/10/24 點閱人數:1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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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英國公務員年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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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24  中時晚報
英國公務員年金制
施威全


阿扁拿公教退休優惠存款18%與所得替代率做文章,全國總工會對他的批評最一針見血:「糊弄勞工」,「該讓所有人的條件都變好,而不是把稍微好一點點的一起拉下來」。

公教退休金牽涉到國家角色。傳統上沒有行政法的英美法,國家只是私法上的個體;源自大陸法的台灣,傳統則主張特別權力關係。依前者,公務員可罷工,薪資是抗爭、談判出來的。可告上就業裁判所;依後者,台灣公務員曾經告雇主無門,民事法庭不理,又不准行政訴訟。在英國,百年來行政法愈益重要,確立國家有義務提供人民基本生存所需;在台灣,特別權力關係範圍緊縮,傾向公務員私法權利受保障。英美法與大陸法合流趨勢,點出國家對公務員兩重角色:雇主,以及國民年金的提供者。


英國住民不論國籍,多享有定額基本年金及與薪資關聯的附加年金。兩者加起來,薪水階層不難達到40%所得替代率。這是國家的行政法角色。國家作為雇主,則有地方政府年金計畫及其他五花八門的退休措施。以年資30年為例,整筆退休金外,月給付三成七五。加上仿效民間公司的其他年金保險計畫,雇員每存一千鎊,國家(雇主)貼你兩三百鎊。總計起來,公務員退休後要達成85%的薪資替代率(比現行台灣公務員還高),以其退休後還可活20年為例,只要月存5%。這顯然不是台灣考選部談的外國薪資替代率只值60%。阿扁談這問題時,可惡處,在故意(或無知)模糊國家作為雇主的角色,把如同民間企業年金保險計畫的18%,和福利國家的國民年金做比較。台灣工人年金少,癥結問題在於雇主逃避年金責任。阿扁的發言,符合其一貫的財稅政策,犧牲薪水階級,向資本超超超超嚴重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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