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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呂退休金 林濁水砍 記者楊昇儒/台北報導
新潮流要砍陳水扁總統、呂秀蓮副總統的退休金?民進黨立委林濁水上午指出,依據現行「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我國總統如果60歲退休,活到95歲,會花掉國家100億元,所以他將提案修改禮遇條例,比照美國,卸任總統僅禮遇10年,並全數刪除副總統的禮遇,因為全世界只有台灣對卸任副總統有禮遇。 林濁水指出,以95年度預算,台灣光是一位卸任總統、兩位卸任副總統,一年就要花掉3億5701萬元;到了後年多一位卸任總統、一位卸任副總統,會暴增到5億5000萬元;如果再過8年,每年就要花掉超過10億元。禮遇條例應趕快修正,而且應該由民進黨先提案。 林濁水強調,他不是針對特定政治人物,陳總統最近要改革公務人員18%的優惠利率,以一個公務員領5萬5000元月薪來說,退休可以存116萬元在台銀領18%,每月利息收入2萬0880元。 但連戰、李元簇兩人選擇領取政務人員退職金,也可把退休金存在台銀,坐享18%的利率;根據資料顯示,連戰存在台銀1479萬6000元,每個月利息就可以領22萬1940元,「連戰是坐享18%優惠利率的第一名」。 林濁水指出,李登輝每個月月退俸55萬4900元,連戰月退俸24萬1940元,李元簇則是21萬3588元;因為兩位卸任副總統還有18%優惠利息,連戰實際上每個月可以領46萬餘元,李元簇也有43萬8000元。 當被問到如果提案修正,不就是會砍到陳總統的退休金,而且還會讓呂副總統退休後完全沒有禮遇,林濁水說,該提案還是要提,他下午在法制委員會要公開質詢總統府備詢官員,看總統府要不要自己提案修正。 【2005/10/19 聯合晚報】
參考資料1 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 (民國90年06月13日修正)
第 1 條 為禮遇卸任總統、副總統,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卸任總統享有下列禮遇: 一 邀請參加國家大典。 二 依現任總統月俸按月致送終身俸。 三 供應房屋及其設備。 四 供應交通工具。 五 供應處理事務人員及事務費。 六 供應保健醫療。 七 供應安全護衛。 卸任副總統依現任副總統月俸按月致送終身俸,並享有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至第七款之禮遇。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卸任總統之終身俸月支數額高於現任總統月俸時,按原月支數額致送終身俸。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卸任副總統已依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辦理退職者,得改依本條例致送終身俸。但其原支月退職酬勞金數額高於現任副總統月俸時,按原月退職酬勞金數額致送終身俸。 現任或卸任總統、副總統逝世後,其配偶比照本條例之規定,應給予適當之禮遇及照顧。 第 3 條 前條禮遇,於再任有法定待遇公職時停止之。 第 4 條 因罷免或判刑確定解職者,不得享有第二條之禮遇。 第 5 條 本條例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 6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參考資料2 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實施辦法 (民國 90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
第 1 條 本辦法依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五條訂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國家大典,包括下列國家大典: 一 開國紀念。 二 國慶。 三 國父誕辰紀念。 四 總統蔣公誕辰及逝世紀念。 五 行憲紀念。 六 國宴或其他大典。 前項國家大典,由主辦機關專函邀請總統、副總統參加。 第 3 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所定終身俸,依現任總統、副總統當月之月俸數額,由總統府按月致送。 第 4 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房屋及其設備,由總統府供應之。 前項房屋作為辦公室且係租用者,每月租金不得超過卸任總統之終身俸月支數額,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 第 5 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交通工具,包括車輛六輛及司機六人,由總統府供應之。 第 6 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處理事務人員及事務費,由總統府供應之。 前項處理事務人員,其員額為八人。 第 7 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保健醫療,包括卸任總統在國內外公私立醫療機構或私人醫師健康檢查或醫療所需之一切費用,由總統府供應之。 第 8 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安全護衛,其員額為十六人,由國家安全局調派人員擔任;必要時,得視實際情況增減之。 第 9 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定卸任副總統之禮遇,除致送終身俸及邀請參加國家大典外,其事項如下: 一 供應交通工具車輛二輛及司機二人。 二 供應處理事項人員三人或四人及事務費。 三 供應在國內外公私立醫療機構或私人醫療健康檢查或醫療所需之一切費用。 四 供應安全護衛十二人;必要時,得視實際情況增減之。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事項,由總統府供應之;第四款安全護衛事項,由國家安全局調派人員擔任。 第 10 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五項規定現任或卸任總統逝世後,其配偶比例本條例之規定,應給予適當之禮遇及照顧,除由主管機關邀請參加國家大典外,其事項如下: 一 供應交通工具車輛二輛及司機二人。 二 供應處理事項人員三人或四人及事務費。 三 供應在國內外公私立醫療機構或私人醫師健康檢查或醫療所需之一切費用。 四 視實際需要供應安全護衛。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事項,由總統府供應之;第四款安全護衛事項,由國家安全局調派人員擔任。 第 11 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五項規定現任或卸任副總統逝世後,其配偶比例本條例之規定,應給予適當之禮遇及照顧,除由主辦機關邀請參加國家大典外,其事項如下: 一 供應交通工具車輛一輛及司機一人。 二 供應處理事項人員二人及事務費。 三 供應在國內外公私立醫療機構或私人醫師健康檢查或醫療所需之一切費用。 四 視實際需要供應安全護衛。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事項,由總統府供應之;第四款安全護衛事項,由國家安全局調派人員擔任。 第 12 條 第三條至前條所需經費,除安全護衛事項由國家安全局編列預算支應外,均由總統府編列預算支應。 第 13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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