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內容

發佈人:政策部主任/黃志宏 公告日期:94/8/30 點閱人數:1405
主題
〝學生髮式、輔導管教〞有問題怎麼辦?可循--校務會議提案方式處理
內容
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 函
會 址: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九十九號四樓之一
電 話:○二—二五六七五一一七
傳 真:○二—二五六七五一一○
聯絡人:林芳婷(分機一四)


受文者:如正、副本
速 別:最急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廿三日
發文字號:九四全教組字第九四五六九號
附 件:無

主旨:有關學生髮式乙案,建請各校教師會提案於期初校務會議(或臨時動議),建立各校關於學生髮式的處理原則,請 查照。

說明:
一、教育部近期積極配合部份團體,儼然將學生頭髮問題演繹為人權之聖戰。本會認同頭髮在過去的時代具有許多社會文化的意涵,目前應朝單純化處理,但校園內的學生活動與身體表徵,部份涉及教學及輔導管教層次,必須經由校園相關人員真實對話,深度溝通,始能完成良性的文化演進,而非逕由行政長官一紙公文或當街宣判而否決目前之規定。
二、頭髮是否尚須具備多重文化意語,是否該繼續成為外界衡量一校校風之指標,原係具有趣味與活力之課題,如經由校園內部多元動力之激盪,應可完成各方心服口服之方案。
三、提案參考文字如下:
請成立本校「學生髮式處理原則」訂定小組,其中教師六名,家長代表四名,學生代表三名(舉例)以三週時間收集各方意見,彙整討論,形成共識,並加以條文後公布實施。


正本:本會會員學校
副本:地方教師會、本會組織部


理事長 吳忠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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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 函
會 址: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九十九號四樓之一
電 話:○二—二五六七五一一七
傳 真:○二—二五六七五一一○
聯絡人:林芳婷(分機一四)


受文者:如正、副本
速 別:最急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廿三日
發文字號:九四全教組字第九四五六八號
附 件:提案示例乙份。

主旨:有關學生輔導及管教乙案,建議各校教師會提案於期初校務會議(或臨時動議),以落實民主法治及教育專業自主,請 查照。

說明:
一、教育部近數月來對管教問題呼應部份民間團體,對目前的校園管教行為逕為評判,其程序與標準是否恰當,引起各地會員關心。
二、基於法治國的概念,本會主張應依教師法之規定「輔導管教辦法由校務會議訂定之」,修正時亦同,過去各校若有部份條文須予修改亦應循法定程序處理,教育部近日之各項言論應以「呼籲」視之。
三、為強調親師生對話之重要,以及辦理公聽及諮商研議所需時間,應爭取於期初校務會議中以提案並經付委的程序,取得周延修正的空間。
四、提案文字建議如附件,請參考使用。
   本會亦將在近日內公布本會建議之訂定原則及參考版本。


正本:本會會員學校
副本:地方教師會、本會組織部


理事長 吳忠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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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提案示例》

提案人:○○○、○○○等○位教師
案 由:請成立本校「輔導管教辦法」修訂小組,以利博採周諮,使管教輔導之準繩得以確立且可行。
說 明:
一、本校「輔導管教辦法」雖經立法授權,且完成校內法定程序,惟應隨時代而演進,使其更為明確可行,而學生之參與及執行如何當均應列為修訂時之重要參考。
二、本項修訂工作對於公民教育有極大之意義。為使修訂工作力求完善,建議以付委方式,投入研議,並提交下次校務會議(或臨時校務會議)審議。
辦 法:
一、建議由本次校務會議成員中推派教師○名,家長○名,並由學務處推薦學生代表○名(或學生票選)組成修訂小組,展開研擬工作。
二、小組組成後,得訂定工作日程,並參辦社會各界意見,收集學區民眾之見解,辦理校內諮商公聽,必要時辦理辯論活動,以使研議過程具有示範作用,深化校園民主法治。
三、於下次校務會議召開前十日,將研議完成之條文暨相關說明上網公告並通知校務會議參加人員。
相關網址
http://www.maillist.com.tw/maillist/file/ntamail/200508250946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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