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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人:政策部主任/黃志宏 公告日期:94/7/29 點閱人數:2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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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中小學兼課與代課教師遴用與管理自治條例-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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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中小學兼課與代課教師遴用與管理自治條例-修正通過
台北市教師會感謝林奕華議員提案,吳碧珠議長以及林晉章、蔣乃辛、李建昌、王育誠、陳政忠、周威佑、李慶元、秦儷舫、田欣等法規會議員支持,讓修正案得以順利通過。
此次修正對於原本受限於師資員額編制,無法聘任代課代理教師之學校,得以突破困境。讓校方可以找有豐富經驗的退休教師協助各校畸零時數之授課,不至於因找不到兼代課老師,進而把課程轉移給現職教師,導致教學品質低落。在維護學生之受教權益上面,有莫大的助益。

資附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函及修正內容如下: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人字第09435407300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修正「臺北市市立中小學兼課與代課教師遴用與管理自治條例」,業經台北市議會第9屆第17次臨時大會第4次會議(94年7月6日)三讀審議通過,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臺北市議會94年7月11日議法字第09400366900號函辦理。
二、 檢附台北市議會三讀審議通過條文乙份。


附件--修正條文如下:
臺北市市立中小學兼課與代課教師遴用與管理自治條例
第六條 中等學校現任教職員經該校核准者,除高中(職)教職員得在本校每週兼課六小時外,得在本校或他校每週兼課四小時,並支領鐘點費,但在本校兼課或代課時數每週合計達九小時者,不得復在他校兼課或代課,違者經書面勸導後,仍不悛改者,依照有關法令之規定議處。
第十一條 中小學校遴用兼課或代課教師資格,由各校負責審查,並送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備查。
退休教師代課每學年以三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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