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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修正意見及內政部回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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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教師會 函
受文者: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6月8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師賢字第09420158號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提供「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第四條(原法第五條)修正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行政程序法暨 貴委員會「預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辦理。 二、 前述草案第四條第一項建請修正為「醫事人員、社工人員……依本法第八條為通報時,應於廿四小時內,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由該機關指定人員依通報內容完成通報表之填具。」以落實本法修正精神,並增加其可行性。 三、 查本法第八條為建立相關專業人員社會通報之責任,惟相關通報之行政作業應由相關公務人員完成,而非轉嫁人民。又責成人民完成通報表乃增添其完成通報之繁難度,降低其通報意願,徒使本法增加不易落實之變故,且易使民眾在通報過程中增加對社政機關怠惰卸責之反感,故特請 貴會考量本法落實及政府便民因素之考量,修正細則草案如說明二,本會將無任感荷。
正本: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副本:教育部、行政院研考會、全國教師會、各縣(市)教師會、各校教師會、本會自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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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一 |  |
相關附件二 | 下載「發文-09430158號內政部性侵害通報.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