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內容

發佈人:秘書處主任/王秀雯 公告日期:94/5/27 點閱人數:2132
主題
臺北市94學年度市立國民中學校長遴選作業辦法
內容
臺北市94學年度市立國民中學校長遴選作業辦法
第1條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臺北市立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學)校長遴選作業,特依「臺北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自治條例」(以下簡稱自治條例)第23條之規定,訂定本作業辦法。
國民中學校長之遴選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2條 國民中學校長遴選作業辦理項目如下:
一、發布「臺北市94學年度市立國民中學校長遴選作業辦法」。
二、成立「臺北市立國民中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三、發布市立國民中學校長出缺及任期屆滿之學校名單。
四、通知學校提報浮動委員及家長會、教師(會)、行政人員列席代表名單。
五、召開委員會會議。
六、辦理各階段遴選作業。
(一)第1階段遴選:現職校長任期屆滿4年連任審議。
(二)第2階段遴選:現職校長任期屆滿8年轉任審議,及任期屆滿4年未申請連任或連任任期屆滿二分之一,轉任出缺學校之校長遴選作業審議。
(三)第3階段遴選:
1.辦理第1次校長出缺學校之遴選;由未獲連任或轉任之現職校長、曾任校長、候用校長參加遴選審議。
2.如有缺額,辦理第2次校長出缺學校之遴選;由未獲連任或轉任之現職校長、曾任校長、候用校長參加遴選審議。
(四)第4階段遴選:以上各階段遴選辦理完成後,仍有校長出缺學校,委員會得徵詢合於自治條例第11條規定之候用校長及非現任校長同意,依本作業辦法之作業程序推薦為該校校長人選。
七、完成遴選並簽請市長核定。
八、發布市長核定之國民中學校長名單。
第3條 委員會召開遴選會議時,參考下列資料進行審議:
一、本局對於現職校長辦學績效評鑑之總評報告。
二、儲訓評量考核資料(候用校長)。
三、校長候選人提供之申請文件。
四、校長候選人列席說明之內容。
浮動委員及學生家長會、教師(會)、行政人員列席代表所提供之資料,需經本局業務單位及召集人確認內容符合校長遴選相關規定後,始得提交委員會參考。
委員會不得受理校長候選人及前項列席代表個別或交由他人轉送之其他資料。
第4條 申請者請以A4格式直式橫書,將下列各項文件資料依序備妥,並以申請學校為單位,依下列各項規定份數於報名時繳交:
一、申請表。(請貼妥一吋彩色半身照片)
二、現任、曾任本市國民中學校長證明,或本局核發之國民中學校長甄選儲訓(候用)合格證書。
三、自述辦學(服務)績效。候用校長請以A4格式直式橫書自行繕打。(以3-5頁為限)
四、針對參與遴選學校經營理念之書面報告。(以A4格式直立橫式繕打,以3-5頁為限)。【以上一~四項請裝訂成冊,正、影本合計14份】。
五、專長或特殊表現(應附佐證資料)【1份】。
第5條 原任職學校人事單位應確實查核之事項:
一、學歷證明文件。
二、經歷證明文件。
三、國民中學教師合格證書。
四、最近5年成績考核通知書。
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第6條 校長連任或出缺學校之學生家長會、教師(會)、行政人員辦理事項及辦理原則如下:
一、學校學生家長會應依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第14條規定之會議程序,召開學生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推選浮動委員及候補浮動委員各1人,另應推選列席代表及候補列席代表,並應作成紀錄備查。
二、學校得推選教師(會)、行政人員列席代表。教師(會)代表由各該學校教師會推舉之,若該學校未成立教師會時,則由未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合格教師票選方式選出;行政人員代表由各該學校行政人員(含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票選方式選出。票選事宜由學校人事室辦理。
三、校長出缺學校之學生家長會、教師(會)、行政人員得共同討論學校發展需求、發展特色、待解決問題及對新任校長的期許等,將結論作成書面紀錄函報本局公告,並提供委員會審議參酌。
四、校長出缺學校學生家長會、教師(會)、行政代表得在尊重之原則下主動徵詢校長候選人意願,惟不得針對候選人自行舉辦校內公開說明會或其他問卷調查等遴選活動。
五、召開學生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應凝聚家長意見,建立學校需求之共識,俾由浮動委員或列席代表於校長遴選委員會議中表示意見,以供遴選委員會參酌。
六、浮動委員行使職權時,應以學生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意見為依據,不得表達個人不同之意見。
第7條 校長候選人之規範如下:
一、校長候選人不得自行舉辦或參加校內公開說明會、從事競選活動、拉票、委請他人拉票或其他問卷調查。
二、不得對其他校長候選人作匿名指控或發表不當言論。
第8條 遴選委員參與校長遴選工作,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遴選委員應詳閱遴選及候選人之各項資料及參酌委員會面談情形,對每一位校長候選人之品德操守、辦學理念、學校經營方案等進行廣泛深入了解,並本公平、公正之原則及獨立自主之精神進行遴選。
二、必要時,亦得推選委員組成訪視小組,進行實地訪評,其訪評報告或說明亦應列為遴選審議之參考。
三、遴選委員不得接受校長候選人、或其他人員為校長候選人辦理之邀宴、關說等相關活動,並不得單獨或聯合召開記者會。如有上述情形或違反保密規定,由本局依程序解聘,並依程序遞補。
四、所有資訊之發布,一律由本局負責之。
五、遴選委員與校長候選人除依自治條例第5條規定外,如有指導碩、博士論文之師生關係或2年內曾為校長、主任之主從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六、對於匿名指控事項不得提委員會討論審議。
第9條 新設學校籌備處主任之遴選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自治條例公布前已籌設之國民中學第1任校長由籌備處主任擔任,並由本局依法定程序報請市府聘任之。
新設學校籌備作業因政府財政狀況或政策考量決定暫緩籌設者,其籌備處主任得經報本局核准後,比照現職校長申請參加遴選。
第10條 市立國民中學校長人選經委員會決議並經市長核定後,報請市府聘任之。
第11條 遴選作業有關校長出缺學校名單、申請作業、候選人名單、遴選結果、作業日程及其他相關事宜,由本局適時以正式公函並在本局網站發布之。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回網站首頁   回此公告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