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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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請踴躍申請,九年一貫課程與教學深耕計畫-大學與國民中小學攜手合作計畫 |
內容 |
相關訊息請參照局務公告1261號、1560號。
教育部 地址:100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傳真:
受文者:如交換表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 台國(二) 094 0046407 C
附件:
主旨: 有關九年一貫課程與教學深耕計畫-大學與國民中小學攜手合作計畫,請申請單位於94年6月底前將計畫及經費一式三份備文報部憑辦,請申請單位務必轉知所屬學校或系所,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94年度申請之計畫實施期程為94年8月1日至95年7月31日。 二、本案係補助性質,每案補助經費最高為30萬元,惟審查結果依等級核給經費,所補助項目以業務費(出席費、鐘點費、審查費等)、差旅費及雜支為限;凡人事費、設備費、場地費、行政管理費均不予補助。 三、本計畫審核通知時間為:94年7月底前。 正本: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各師資培育機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中部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中部國立華僑實驗高級中學國立科學工業園區實驗高級中學附設國中部國立臺北師範學院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國立新竹師範學院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國立臺中師範學院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國立臺南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國立屏東師範學院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國立臺東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國立花蓮師範學院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國立嘉義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 副本:本部國教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