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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人:政策部主任/黃志宏 公告日期:94/2/17 點閱人數:2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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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教師課稅?-全國教師會-新聞稿94.2.16
內容
全國教師會-新聞稿94.2.16

本會一秉928之承諾,在進行中小學教師課稅之同時

要求政府信守政策、立法改善教師工作環境等配套

並與全教會進行協商

本會主張:

一、 政府政策應有連續性才是對人民有誠信的政府

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前行政院游院長與全教會暨地方教師會代表於行政院座談中向全國的教師公開承諾「課多少、補多少;實質所得不減少」的政策,政府應本於對於人民之誠信、尊重及政策之延續性繼續執行。

二、 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對於教師薪資之給付,不應因課稅進而形成對教師階級 之「變相減薪」

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且於當年認為國中小教師工作辛勞進而免課徵其所得稅之立法理由,仍於此社會環境下依然適用,更在現代社會劇變之年代,工作條件且教學工作量日益增加之情況下,對於教師薪資之給付,不應因課稅進而形成對教師階級之「變相減薪」,忽視國中小教師長期對於社會貢獻,更不應於未經與教師組織代表協商之情形下,逕自改變教師薪資結構,漠視法律為人民意志之表示及與人民契約之訂定原則。

三、 立法保障-稅收增加之教育經費應用於教育環境之改善

如果行政院認為課稅後,增加之教育經費將應用於教育環境之改善,本會認為行政院即應按教育基本法,立法改善學校學習環境、教師教學與學生學習設備、降低國中小班級學生人數、增加教師、輔導人員、行政職員之編制,以及國中小教師課稅後,其工作條件應比照高中職調降國中、國小教師之授課時數等。相關配套法律之修改,亦應於所得稅法修改時同時完成,以確保課稅後之稅收為教育之所用。

四、 行政院對於軍人與教師既同視為取消免稅之對象,則對於軍人與教師之間 不應有差別待遇。

五、 團結、協商、尊嚴-工作者權益之改變應經由協商

行政院既然認為教師薪資為其因工作之所得而須課稅,即已認定政府為教師之雇主,教師即為一受僱之工作階級。工作者應有之工作環境改善及其應有之法律權利(團結、協商與尊嚴),政府就必須責無旁貸的負起其應負之責任,並不得任意剝奪教師--身為一工作者應有之權益。

六、 本會一秉928之承諾,在進行中小學教師課稅之同時要求政府信守政策、立法改善教師工作環境等配套並與全教會進行協商。

採訪聯繫人:全國教師會 副理事長 葉慶龍0939-128-598

政策部主任楊秀碧0933-27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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