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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人:政策部主任/黃志宏 公告日期:94/1/11 點閱人數:2836
主題
就「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草案」教育部回函
內容
教育部 書函
受文者:台北市教師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 1 月 5 日
發文字號:台訓(三)字第0930174812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有關 貴會函請本部「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草案」增列相關誣告條文建議,擬納入該準則草案審議會議討論,請 查照。

說明:覆93年12月20日北市教師字第9330328號函。

正本:台北市教師會
副本:本部訓育委員會

教育部


茲附上本會93年12月20日北市教師字第9330328號函如下:

臺北市教師會 函

受文者:教育部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師字第九三三○三二八號
附件:

主旨:提供 貴部「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草案」相關建議,請查照。
說明:
一、 本會肯定 貴部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制化之用心,惟草案中並無明定對於檢舉案查證後發現不實時,誣告者之處置,以及相對人保障之條文,對於注重清譽之教育工作者,殊無保障,未來殊增校園誣控濫告之可能,尚祈 貴部審酌目前教育工作者之角色,避免未來教育工作者為求自保而冷漠化之可能。

辦法:
一、 建請 貴部於前述準則草案中,增列控訴內容不實時,對誣控濫訴者之相對處分,又當事人若無完全行為能力時,對其法定代理人所為之處分亦需明訂,以保護教育工作者清譽被任意攻訐或騷擾。
二、 若 貴部主張前項權責應歸屬當事人私法爭議時,亦請於準則草案中爰引公務員保障法相關條文,明訂前項當事人遭誣控濫訴時,得請求學校為訴訟必要之協助,以針對相對人提出相關法律救濟,積極保護尤其是教育工作者之權益,而非諉由當事人自行爭議,受理申訴時,卻任意行使調查權,對一般不敢惹麻煩或資源不足之教育工作者殊無保障。
三、 前項所稱「必要之協助」依公務員保障法內涵,以法律諮詢及訴訟時所需經費或資源全額補助或提供之(惟終局裁判敗訴者仍不補助)。如此方能鼓勵校園中認真之教育工作者積極任事,又毋枉毋縱,端正校園文化。

正本:教育部
副本:本會自存 、全國教師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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