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小班公投的兩個意義 |
內容 |
羅德水(本會文宣部主任)
經過冗長的審查與連署程序,自《公民投票法》於92年12月31日公佈以來,第一件,也是唯一一件由民間自行發動的地方性公投案-「高雄市地方性公民投票案第1案」(以下簡稱小班公投),即將於97年11月15日於高雄市舉行投票。 此次「小班公投」的主文為:學生班級人數適當的減少,可以增進學生的學習效果。本市公立國民小學一、三、五年級以及國民中學新生的編班,自96學年度起,每班不得超過31人,以後每學年2人,至99學年度起,每班不得超過25人。 申言之,「小班公投」不僅是台灣民主發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對台灣的教育發展來說,亦有其深遠的影響。 首先,就小班公投對民主政治的意義來說: 《公民投票法》第1條明訂:「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特制定本法。」職是,公民投票係人民透過公決行使直接民權,其目的乃在於以直接民主彌補代議政治的不足,不過,應該看到,自《公民投票法》公布以來所進行的6次全國性公投,悉數均由國民黨與民進黨兩大政黨所發起或操控,以此觀之,作為第一件,也是唯一一件由民間自行發動的地方性公投案,在公投淪為政黨政治工具的今天,尤其具有深刻意義。無論是否同意「小班公投」主文,全體高雄市民均應以共同見證台灣民主的心情,參與全台首次的地方性公民投票。 此外,此次公投再次凸顯現行《公民投票法》設計不當的問題。 其一,提案與連署門檻過高:現行《公民投票法》規定,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以上;地方性公投公民投票案提案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直轄市長、縣 (市) 長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以上;至於連署人數更須分別達到總統大選與縣市長選舉人總數的百分之五以上。這樣的設計,注定了台灣的《公民投票法》根本是為有組織動員能力的政黨所量身定做,一般人民乃至於社團幾乎不可能成功發動一件公投案,由此更可看出高雄市教師會之用心與組織動員實力。 其二,行政權嚴重侵犯直接民權:「公投」是民進黨自黨外以來高舉的所謂核心價值之一,理論上,由民進黨主政的高雄市政府理應全力協助此次「小班公投」之宣傳才是,然而,從高雄市教師會開始推動小班公投,即不斷遭受來自行政部門各種有形無形的打壓,諸如:拖延審查程序,讓公投案無法與總統大選合併辦理、減少投開票所之設置等,再次證明朝野政客視公投為政黨禁臠的反民主心態。 其三,通過門檻過高扼殺草根民主:依現行《公民投票法》規定,「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達全國、直轄市、縣 (市) 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未有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均為否決。」按此規定,依高雄市選舉委員會之公告,此次「高雄市25人小班制公投」之投票權人達1159368人,亦即,需有超過579684人投票,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首次的地方性公投方為通過,難度之高無異是不可能的任務。我們呼籲國會應儘速將《公民投票法》修正排入議程,以無涉政治的地方性公共議題為例,只要有效票數中的同意票高於反對票,即應視為通過。 再就小班公投對教育發展的意義而言: 此次「小班公投」之主要訴求為,逐年降低國中小班級人數至每班25人,以提升教學品質。此一訴求無論就教育學理與教學實務均不難理解,此處不再贅言。對所有關心台灣教育發展的朋友來說,此次「小班公投」的意義在於,一旦公投案順利過關,意味著人民可以憑藉著自身的力量,要求政府正視並處理長年以來以廉價辦理國民教育的錯誤,易言之,人民可以集結力量扭轉牢牢掌握在教育行政手上的教育資源分配大權,是以,此次「小班公投」不啻為教育改革開啟了嶄新的可能。 高雄市何其有幸成為首次舉辦地方性公投的城市,期待所有設籍高雄市的朋友踴躍投票,讓民主與教育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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