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即時公文-有關增置各國民小學輔導教師員額一案 |
內容 |
社 團 法 人 台 北 市 教 師 會 函
受文者: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05月22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師莉字第0972009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有關 增置各國民小學輔導教師員額一案,提供本會建議供貴局卓參,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查國民教育法第10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之。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 二、本會樂見各國小增置輔導教師,惟為使輔導教師有效發揮輔導學生專業,並減輕其餘教師壓力,各校專、兼任輔導教師之編制,應以外加方式辦理,所減授課時數亦不應佔用各校編餘節數,以免增加校內教師職務編排紛擾。 三、建議貴局以額外增加編制或增列鐘點費之方式增置各校輔導教師,方為正辦。
正本:臺北市教育局、臺北市公立國民小學教師會 副本:本會自存 |
相關附件一 | 下載「發文-09720099號.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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