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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公文-建請 貴府依權責懲處貴屬中山國中校長曾美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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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團 法 人 臺 北 市 教 師 會 函
受文者:臺北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 04 月14 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師莉字第09710058號 速別:最急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建請 貴府依權責懲處貴屬中山國中校長曾美蕙,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查國民教育法第9-1條明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有不適任之事實,經該管教育行政機關查明確實者,應予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合先敘明。 二、據悉,台北市立中山國民中學曾美蕙校長於處理該校蕭曉玲老師疑似不適任一案時,程序多所瑕疵。曾校長不僅對內無法妥善處理校園親師生對蕭師一案之慮,甚至使師生家長惶惶不可終日,徒增校園紛擾。對外而言,曾校長與媒體、各教育團體之互動,亦有傷害 貴府形象之虞。 三、再者,如若曾校長指摘蕭師之不適任已歷多年為真,其身為一校之長應熟稔不適任教師相關法規與處理程序,而其竟然坐視而不作為,若非行政專業知能不足以擔任校長,就是明顯的行政怠惰。 四、基此,建請貴府督促所屬教育局,針對中山國中曾美蕙校長相關不適任情事,予以嚴懲,以昭公信。
正本:臺北市政府 副本:臺北市法規會、臺北市研考會、臺北市教育局、臺北市議會各議員、臺北市立中山國中、臺北市中山國中教師會、蕭曉玲老師、教育部、人本教育基金會、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各縣市教師會、本會理監事、本會自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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