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內容

發佈人:政策部主任/黃志宏 公告日期:97/4/10 點閱人數:821
主題
家暴及性侵害防治中心電話及傳真一覽表
內容
各位老師教安: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家暴防治法、性侵害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各相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含性騷擾事件)、性交易事件、家暴、疑似性侵害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否則將依法懲處。上述之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含性騷擾事件)、疑似性侵害情事,其通報時間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法律規定之責任通報人員,乃指自然人—校園內是為老師,且通報機關為本市社會局。所以若發生教師向學校通報,而校方因校譽考量,隱匿不報之情事,經台北市教師會向教育局詢問,教師方面不僅無法免則,除追究法律責任外,還必須接受行政懲處,所以請所有老師特別注意。
茲附上各縣市家暴及性侵害防治中心電話及傳真一覽表,供老師們參考,謝謝。
台北市教師會敬上
相關附件一
下載「各縣市家暴及性侵害防治中心電話及傳真一覽表.doc」


回網站首頁   回此公告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