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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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教會公文-建議教育部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
內容 |
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 函
受文者:教育部
速 別:最速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發文字號:九七全教政字第九七○四三號
附 件:無
主旨:本會對於日前 貴部部務會報通過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修正之部份內容,認為有所不妥,建議刪除,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 貴部97.01.16新聞稿,前述考核辦法中,為避免教師對學生輔導與管理工作消極不為處理,增訂:「教師對學生輔導與管理工作,未能盡責,雖未發生事故,亦應予以懲處。」此一文字為 貴部草案公告時所無。
二、 查所謂「消極不為處理」難以客觀評估,與教師「寧靜無為,以簡御繁」如何區隔,未來必有爭議,本會強烈建議取消此一文字。
正本:教育部
副本:本會政策部
理事長 吳忠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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