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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人:政策部主任/黃志宏 公告日期:96/12/28 點閱人數: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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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教會新聞稿】揭發蘇煥智縣長枉法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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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抹黑、打壓 改變不了教師組織為教育努力的決心
── 蘇煥智縣長枉法行為必須受到制裁

2001年底以「爭取教師成績考核不設限」為首要教育政見而當選的台南縣長蘇煥智,在未有法律授權之下,自今年十月,自行宣佈台南縣所屬學校教師考核不得超過八成為四條一款(甲等),台南縣教師會幹部本於法治的程序正義而對縣長的決定發出異議,蘇煥智縣長進一步羅織罪狀,將縣府原核定本會副理事長楊秀碧(台南縣立歸仁國中教師)之會務假逕予取消。

蘇煥智縣長為律師出身,然為取消楊秀碧老師之會務假,不惜編造楊師所未曾作為之事由,在本會行文要求舉證時間、地點之後,仍無意說明,完全失去法律人應有之素養,而函中認為「公假處理教師會會務也有違教師職責之公平性,該員等一再抨擊縣府,顯未能配合縣府政策。」更暴露蘇縣長的無知與傲慢,活在「順我者昌,逆我者亡」的威權世界。

教師法第二十七條規範教師組織之任務,其第一款為「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第三款為「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蓋民主社會中,勞僱雙方對於組織之進步各有角色扮演,解嚴以來,發動教育改良之動力早已不是行政機關之專利,甚至教育行政機關之疏失、怠惰更有賴輿論、民意代表、教師組織、家長組織加以匡正。楊秀碧老師與各級教師組織幹部近年來致力於性別平等(例如育嬰假普及化、育嬰津貼之研議)、教育經費之充實與有效執行、少子化後之師培政策及小班措施,均對全國性教育工作大有裨益。蘇煥智縣長不僅不能「聞過而喜,知過而改」,更對台南縣教育人員之異議進行打壓,不願與其溝通。

教師法第28條規定:「學校不得以不參加教師組織或不擔任教師組織職務為教師聘任條件。學校不得因教師擔任教師組織職務或參與活動,拒絕聘用或解聘及為其他不利之待遇。」,本會除譴責蘇煥智縣長的枉法行為之外,並將對台南縣政府以不存在的事由取消楊副理事長之會務假提出訴願,並支持楊師就其名譽損失提出台南縣政府偽造文書及誹謗罪之訴。

全國教師會 敬上-96.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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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227記者會補充資料
壹、教師成績設限沿革
一、民國七十二年以前,全台中小學成績考核設限為二分之一以內為甲等。造成各校「行政控制」、「競賽頻傳」、「黑函檢舉」等現象,尤其是為了判定誰能甲等(四條一款),以各種校內外競賽成績來做評比,轉嫁壓力給學生,並形成管理主義至上的校園。七十二年間,黃昆輝先生擔任省教育廳廳長,極力爭取解除不當設限,並獲得中央政府同意;台灣地區改為核實考核,金馬地區則直到八十二年解除戰地任務才同時解除教師成績考核設限。

二、民國九十年底,公務人員草率實施甲等設限(在朱武獻人事行政局長任內)造成公務員輪流甲等,人事行政局進一步要求教育人員比照。教育部考量工作性質不同,且對教育品質之效果不見得為正數,不予考慮;同年蘇煥智參選縣長,堅定主張教師成績考核不應設限。

貳、選罷法中教師擔任選務之規定與實務
95年修訂的公職人員選罷法第58條雖規定「…選舉委員會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
但實務上因公教人員總數遠超過選務所需,因此均先採志願登記制,如志願人數多於需求,還要抽籤決定;志願登記人數不足,則由主辦選務機關主動遴派。在表達意願階段時,任何人可以表示不願參加,台南縣教師會(非楊秀碧老師)據此告訴該縣老師:「可以先表達不參加」並無不法,縣府卻咬定該作為即為煽動,而拒不願參加選務的老師則將以「違反法令情節重大」加以處理。
相關附件一
相關附件二
下載「92~95各縣市教育經費執行率排名.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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