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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人:政策部主任/黃志宏 公告日期:96/10/29 點閱人數:5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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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導-遭同學戳瞎眼國小判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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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會:不在場要負責 不合理

【聯合報╱記者劉明岩、范振和/花蓮縣報導】
佳民國小學童失明請求國賠一百九十萬,花蓮縣教師會理事長洪龍秋表示,把學生意外受傷的帳算在老師頭上不合理,未來老師工作合理化很重要。

洪龍秋說,老師的工作分配不合理,像楊老師當時根本分身乏術,學校、教育局等單位應好好檢討;目前有很多老師被要求兼做行政工作,常被搞得七葷八素,怨言很多。

國立教育大學教授林嵩山也認為這樣判不合理,他說這名學生不是在上課時受傷的,而是打掃嬉戲出狀況;如果這種情況也要不在場的老師負責,以後老師會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管好學生就好,其他的能推就推。

花蓮縣教育局長溫智雄表示,導師費不過兩千元,要做的事太多了,這項判決讓導師們寒心,沒人會去當導師,只做專任老師,連孩子都不要管了,「法律賦予導師的權力愈來愈少,但責任卻要無限上綱,只會讓教育人員更退縮而已。」

【2007/10/27 聯合報】



學童嬉戲失明 學校判賠190萬

【聯合報╱記者劉明岩、廖雅欣/連線報導】 2007.10.27 03:06 am

因與同學嬉戲右眼失明的余復鈞,他的義眼有萎縮現象,每換一次要九千元。
記者劉明岩/攝影
花蓮縣佳民國小導師楊淑貞在放學後輪值交通導護,留下余復鈞等學生打掃;同學嬉戲投物擲中余復鈞右眼失明,家屬訴請國賠。花蓮地院昨天判決楊淑貞怠忽職守,判決佳民國小必須賠償受傷學生一百九十多萬元。本案仍可上訴。

法官指出,楊淑貞應就學生安全,負保護監督責任,縱使因輪值交通導護必須離開現場,也應另循其他途徑確保留校學生安全;但她未善盡保護義務,怠忽職務。

余復鈞的媽媽余秀珍說:「我兒子愛打籃球,立志成為喬丹,現在毀了他的夢想。」

她原本求償五百萬元,但法院以余復鈞與顏姓學生互擲物品而肇禍,也要負三成責任,駁回余秀珍個人請求精神慰撫金,只判准一百九十多萬元;她認為金額過少,考慮上訴。

余秀珍說,兒子單眼失明後變得很內向,一回家就不想出去。裝上義眼後,偶爾會痠痛,影響學習,義眼還有萎縮現象,每次換義眼要九千元,「想到他路子還這麼長,不知道怎麼辦?」

長得清秀的余復鈞,如果不細看,分辨不出右眼是義眼;他說,同學都知道他裝義眼,卻沒有對他「另眼相待」。

「我很失望,很心痛!」楊淑貞已調往宜蘭縣羅東鎮公正國小,她得知判決後,語音顫抖地說,學生出事,她當然心疼,內心也很難過,事後希望與家長和解,可惜未成功。

她說,學生發生意外時,她正從事安全導護工作,學生去拔草,玩鬧之間將拔草的籃子丟出,樹枝不偏不倚射中被害學生眼睛,因而失明;意外並非她能控制,卻歸咎於她,她很難過。

楊淑貞同事說,經此事後,可能會有很多老師不願擔任安全導護工作;「因為意外責任,誰能擔得起?」。花蓮縣教育局表示,如確定要賠償,將轉向楊淑貞及傷人的顏姓學生求償。

佳民國小校長黃榮隆說,曾發動全校師生捐款七萬多元,並在網路上披露余復鈞的不幸,為他籌募裝義眼的錢。花蓮縣政府社會局表示,共收到一百四十多萬元善款,均轉交給余秀珍,社會局並派社工員前往訪查,已中止接受善款。

【2007/10/27 聯合報】



國小學童嬉戲失明 學校判賠193萬 老師無奈扛責任
東森2007-10-27 15:15/記者蕭可正、龍宗緯/花蓮報導
花蓮佳民國小一名余姓學生,兩年前放學後被老師留下來打掃教室,結果和同學嘻鬧間,被丟過來的樹枝刺傷了右眼造成失明,家長向學校訴請國賠,法院認為老師怠忽職守,26日判決國小應該要賠償余姓學生193萬元。
重新回到受傷的花蓮佳民國小,這名已經升上國一的余姓學生,一看到人,顯得有點害羞,因為他一點也忘不了兩年前痛苦的回憶,因為和同學嘻鬧,被刺傷了右眼造成失明,如今只能帶義眼,個性變的很內向。

時間回到兩年前,當時還在念花蓮佳民國小五年級的余姓學童,因為和另一名同學發生爭吵,放學後兩人被楊姓老師留下來打掃校園,楊姓老師因為要擔任學校導護暫時離開,沒想到兩人又繼續發生爭執,同學拿起垃圾籃往余姓同學臉上丟,籃內的樹枝就插入余姓男童右眼造成失明,因此家長認為老師沒盡到保護責任,向學校訴請國賠500萬元,法院也認為老師怠忽職守,判決學校賠償193萬元。

家長認為一場意外毀了兒子的夢想,因為喜愛籃球的他,想要成為下一個喬丹,因此認為賠償金額太少,考慮再上訴,學校也打算向老師求償,楊姓老師雖然已經被調走,但聽到結果也很無奈,因為要照顧學生,又要擔任導護,出了意外,卻得自己承擔,加上學校和老師之前就已經募款140多萬元,家長還是不滿意,也讓她真的很為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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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同學戳瞎眼 國小賠193萬
華視2007-10-27 19:34
三年前,花蓮佳民國小五年級余同學,打掃時跟同學打打鬧鬧,右眼遭同學刺傷而失明。家長聲請國賠,法院以老師未善盡保護學生的職責,判學校必須賠償一百九十三萬元。余媽媽說,雖然可以得到賠償,不過,再多錢也換不回一隻健康的眼睛。

  這是五年級的余同學,照片裡的他活潑可愛,這是現在就讀國一的余同學,長高不少,但是臉上少了原本的笑容。仔細看,余同學看人時,都用左眼來觀察,其實他的右眼是義眼。健康的眼睛,早在三年前因為留校打掃,跟同學打鬧,戳瞎了!

  儘管余同學淡淡的說,對方知道錯就好,但是這三年來,他的媽媽無時無刻不心疼!

  三年前的一場打鬧,讓余同學失去右眼,家屬向法院聲請國賠,法院經過三年審理,認為導師沒有善盡保護學生安全的責任,判決學校賠償一百九十三萬。當時的導師也早就自責調校。這一場官司中,沒有人是贏家,只希望老師家長能夠更重視校園安全。(記者張益鈞 報導)


同學戳瞎單眼 國小判賠193萬
自由〔記者楊宜中/花蓮報導〕一名余姓學童前年就讀花蓮縣秀林鄉佳民國小時,被處罰放學後留校打掃,遭同學以塑膠簍擊傷右眼,終生失明。家長提出國家賠償訴訟,花蓮地院一審判決,認為校方的確有疏失,判決國賠成立,校方應給付余姓學童一百九十三萬七千八百七十八元。

國賠訴訟勝訴的余姓男童母親,昨天對法院判佳民國小國賠一百九十三萬餘元仍不滿意,將與律師討論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校方信心嚴重挫敗

但秀林鄉佳民國小校長黃榮隆昨天對此判決感到信心嚴重挫敗,他說,這個判例可能會造成未來的教育工作者「儘量找保護自己的方法」,而不是想辦法教好學生。是否繼續上訴,將與教育局討論後做出決定。

這起案件發生在前年九月間,當時五年級的余姓學童在放學前的教室打掃時與其他六名學生邊掃邊玩,導師楊淑貞發現後制止,並罰七名學生放學後完成打掃工作,附帶整理操場花圃。不料余姓學童與另一顏姓學童以地上的檳榔種子互擲,引發衝突,顏姓學童以裝樹葉的塑膠簍往余生臉上扔,樹枝戳進余生的右眼球,楊淑貞立刻將其送醫治療,但仍宣告失明。

事發後,余姓學童母親提出國賠訴訟,要求學校給付五百萬元賠償。余母在訴訟中強調,她兒子是因被導師楊淑貞處罰而留校打掃,楊淑貞更應在旁監督照顧學生,進而及時制止學童間不當的行為。學校則表示,楊淑貞不在場是輪值放學路隊導護工作,並非出於任意或恣意放任。

但法官審結此案後認定,楊淑貞輪值交通導護工作,不能在七名留校打掃學童旁邊監護,但仍應循其他途徑確保學童留校安全,校方、老師仍有怠於執行職務的缺失。

學童母親擬上訴

余母昨天說,兒子右眼失明後,人變得沒有自信,提出五百萬元的賠償並非無理。判決書中認為,這起意外,余姓男童也應負百分之三十的過失責任,余母覺得不服氣。

余姓學童的導師楊淑貞目前已調往外縣市服務。黃榮隆說,意外發生後學校也曾發動全校師生募款,申請學生團體保險醫療給付、獎學金等。「師長是為了教育孩子,才將學生留校打掃,能否在旁監督?又是否能片刻不離開的緊迫盯人?這種討論實在見仁見智。」


學生嬉鬧弄瞎眼 學校判國賠
民視 (2007-10-27 16:16)
花蓮縣一名國小老師放學後留下多名學生打掃,老師因為輪值交通導護,造成學生在沒有老師的看顧下嬉鬧玩樂,有一名學生因而被同學用重物打到,造成右眼失明,家屬訴請國賠後,花蓮地院也宣判老師因為怠忽職守,學校必須賠償學生190多萬元小小一個籃球夢,現在也破碎了,三年前的一場嘻鬧,被同學丟過來的東西砸瞎右眼,現在裝上了義眼,可是在他心理的陰影,卻是一輩子的。這場意外同時影響了媽媽,心情久久不能平復。當年懲罰學生留校打掃,卻沒有在旁監督,導致學生嘻鬧留下永久的遺憾,班導師深深自責,壓力大到差點精神崩潰.家屬事後向法院聲請國賠,法官也認為導師沒有在旁監督,卻有疏失,判學校需國賠193萬,這項判決一出來,造成寒蟬效應,老師們都說,以後不敢再叫學生做事了,以免出了意外害人害己。而受傷學生方面,對國賠金額也不滿意,雙方都考慮要繼續上訴.

中國時報 2007.10.27 
男童砸瞎同學 校方判賠一九三萬
簡東源/花蓮報導

 二年前就讀佳民國小五年級的余姓學童,在校內打掃時被顏姓同學以垃圾籃內樹枝刺中右眼導致失明。余母聲請國家賠償,花蓮地方法院認定校方對學生負有保護監督指導之責,導師擔任導護工作離開現場,怠於執行職務,判決佳民國小應賠償一九三萬餘元給余童。

 余童母親獲悉一審判賠一九三萬元並不合理,兒子一輩子的傷害已難以估算,右眼所裝的義眼須定期更換,算算至少要換到六十五歲,但法官只認定到六十歲,她考慮上訴。

 這起校園打掃糾紛引發垃圾籃子砸中眼珠失明案,發生於九十四年九月間,原告余童與顏姓同學在打掃時發生口角,導師楊淑貞制止後,利用機會教育導正學生態度,希望學生在放學後繼續打掃。導師則負責護送學生路隊離開操場。不料余姓、顏姓學童又起衝突,顏姓學裡拿起垃圾籃朝余童砸去,因籃內樹枝插入余童右眼,緊急送醫後,右眼失明。

 余童母親認為學童已有糾紛,導師擔任導護工作,應另指派老師到場監督,導師怠於執行職務,聲請國家賠償五百萬元。

 法院判決認定,依教師法規定教師負有「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培養健全人格。」導師在放學後將學生留校打掃,對學生的安全負有保護監督指導之責,楊姓導師離開現場,應確保學生留校安全,不應讓學生未受任何監管保護,導師離去屬怠於職務。

 法官依余童視力受損,減少61.52%的勞動力估算,被告應賠償一二六萬餘元;再加上精神損害賠償一五○萬元。但是余童與顏童之間的衝突,余童應負三成的過失,因此,學校應賠償余童一九三萬七八七八元。本案仍可上訴二審。

 去年調到羅東服務的導師楊淑貞感覺難過,她說,此案從未通知她到案說明,當時佳民國小也沒對她做任何懲處,校方當時強調,一切循法律途徑解決。

 楊淑貞任教八年,在佳民國小服務四年,事件發生時她並未在現場,事後學校還幫忙募了兩次款,自己也捐了五萬塊,家長還是不諒解,她不知道家長是提國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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