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內容

發佈人:總幹事/羅德水 公告日期:96/6/1 點閱人數:1260
主題
提醒各位老師在選擇教科書時注意
內容
時值各校選擇教科書之際,提醒各位老師在選擇教科書時注意:

本月初「公平交易委員會」曾對3家教科書出版商的不當促銷行為作嚴重處分。

教育部於是在96.05.08召開「教科書行銷行為與因應措施會議」,請「公交會」、「
政風單位」與基層學校人員,說明不當銷售行為及教育人員可能「在不知情」或「
認知有差異」之下的觸法行為。

該會議之記錄如附,請參考。其中包括「公交會」對不當銷售行為的認定。
公交會的規定是規範書商的銷售行為,但如果教育人員接受其不當銷售行為,就有
觸法之虞,但是否觸法最後是由司法機關認定。

「公交會」也當場澄清,他們是處分書商的不當的售銷行為,並不代表已有教育人員
接受不當餽贈。

本會代表(本人)曾於當場詢問:「如果書商代表在選書的說明會或其他場合說,只要
學校選了該出版商出的教科書,就要送某種贈品給『學校』。這樣如果老師選了這本教科書
算不算犯法?」政風單位及公交會回答,「如果進入法律程序,檢察官和法官難以認定
老師是接受書『期約』贈品,或者是因為教科書編得好而選擇該版教科書,在『自由心
証』之下,因為書商已有明示的「期約」,可能會認定老師觸法。」

依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教師並不是公務員」,但因選擇教科書屬「執行公務」性質,
如果檢察官認定是接受書商「期約贈品」(即使是送學校或學生,不是送給老師),就屬

「公訴罪」,檢察官應主動偵察蒐証,若認為罪証確鑿,即可提起公訴;法官若認同檢察官
之採証,就可能判決有罪。

也就是說,只要書商開口說要送贈品,不管送老師、送學生或送學校,它出版的教科書
就不能選,否則就有犯法之虞。(而且不管書商最後有沒有送,教育人員還是算觸法)

本會無意嚇唬老師,只是就可能的嚴重性提醒大家注意。政風單位和公交會也表示,
他們也只是就法律上可能牽涉到的責任提醒大家,除非有判例出現,否則,任何人都難以臆測
法官自由心証的判決。

對於書商不當之銷售行為,學校或教師亦可提供証據給「公交會」(該會網站上有檢舉電話)
或「司法單位」。

          全國教師會教學研究部主任 詹政道 2007.06.01
相關附件一
下載「960508行銷行為與因應措施會議紀錄.doc」


回網站首頁   回此公告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