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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各位老師在選擇教科書時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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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值各校選擇教科書之際,提醒各位老師在選擇教科書時注意:
本月初「公平交易委員會」曾對3家教科書出版商的不當促銷行為作嚴重處分。
教育部於是在96.05.08召開「教科書行銷行為與因應措施會議」,請「公交會」、「 政風單位」與基層學校人員,說明不當銷售行為及教育人員可能「在不知情」或「 認知有差異」之下的觸法行為。
該會議之記錄如附,請參考。其中包括「公交會」對不當銷售行為的認定。 公交會的規定是規範書商的銷售行為,但如果教育人員接受其不當銷售行為,就有 觸法之虞,但是否觸法最後是由司法機關認定。
「公交會」也當場澄清,他們是處分書商的不當的售銷行為,並不代表已有教育人員 接受不當餽贈。
本會代表(本人)曾於當場詢問:「如果書商代表在選書的說明會或其他場合說,只要 學校選了該出版商出的教科書,就要送某種贈品給『學校』。這樣如果老師選了這本教科書 算不算犯法?」政風單位及公交會回答,「如果進入法律程序,檢察官和法官難以認定 老師是接受書『期約』贈品,或者是因為教科書編得好而選擇該版教科書,在『自由心 証』之下,因為書商已有明示的「期約」,可能會認定老師觸法。」
依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教師並不是公務員」,但因選擇教科書屬「執行公務」性質, 如果檢察官認定是接受書商「期約贈品」(即使是送學校或學生,不是送給老師),就屬
「公訴罪」,檢察官應主動偵察蒐証,若認為罪証確鑿,即可提起公訴;法官若認同檢察官 之採証,就可能判決有罪。
也就是說,只要書商開口說要送贈品,不管送老師、送學生或送學校,它出版的教科書 就不能選,否則就有犯法之虞。(而且不管書商最後有沒有送,教育人員還是算觸法)
本會無意嚇唬老師,只是就可能的嚴重性提醒大家注意。政風單位和公交會也表示, 他們也只是就法律上可能牽涉到的責任提醒大家,除非有判例出現,否則,任何人都難以臆測 法官自由心証的判決。
對於書商不當之銷售行為,學校或教師亦可提供証據給「公交會」(該會網站上有檢舉電話) 或「司法單位」。
全國教師會教學研究部主任 詹政道 2007.06.01 |
相關附件一 | 下載「960508行銷行為與因應措施會議紀錄.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