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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人:政策部主任/黃志宏 公告日期:96/5/4 點閱人數: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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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教會新聞稿】駁斥官員漠視勞動人權之謬論 捍衛教師組工會之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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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教師會新聞稿-96.05.04】
駁斥官員漠視勞動人權之謬論
捍衛教師組工會之基本人權

教育部仍堅決反對老師罷教,次長周燦德說,草案規定,「教師會不得為罷教及其他阻礙教學正常運作對抗之爭議行為」;此外,教師會幹部除了開會請公假,不能請會務假找人代課,否則按教育部估計,政府一學期就要編列4.3億元的代課預算。 (聯合報960503)

藍順德強調,教科書審查具有教育專業性,「並不是誰說要加入就能加入」,若同意開放勞工、人權代表加入,「以後可能各界都要推派代表參與」,因此不可能開放勞工代表加入審定委員會。(中央社960430)


上述這二段話分別是教育部次長周燦德對教師組工會,以及國立編譯館館長藍順德對教科書審議委員會加入勞權代表的看法。勞動節剛過,教育部大小官僚等不及向外界展示官員對勞動基本權的看法有多拙劣,當然也意味著這幾年來教育部推動人權教育的成果是如何「有目共睹」。
針對教育部對於勞動人權之漠視,勞動三法之曲解,全國教師會除了給予最嚴厲之譴責外,並提出嚴正聲明如下:
一、組織工會是所有受雇者的基本人權
台灣號稱民主國家,積極與國際接軌,但在修改工會法第四條,開放公教組工會時卻遲疑不前,勞委會聲明支持、教育部卻堅持反對,此種政府唱雙簣的現象,無疑是對積極推動勞動三權入憲的最大諷刺,本會也將以公文向行政院表達嚴正立場。
二、組織工會與福利待遇可並行不悖
在上一屆立委最後一會期工會法修法時,杜部長即以教師組工會,應取消月退等說詞恐嚇教師,當時即有許多勞動學者批評此謬論,沒想到經過二年,教育部周次長竟又發表一樣荒謬的論調。一般勞工有法定及團體協約下的待遇及保障,綜觀勞基法、勞保均為法律上之基本規定,而工作內容、工作環境及福利則有待工會,依團體協約法爭取及維護。教師組工會後其待遇、福利及退休仍有法定及教師聘約以為遵守,教育部的發言,完全曲解勞動三法。舉例來說,日本教師為公務員(本國憲法已解釋公教分途),一樣有工會,一樣有法定之待遇、退休制度。
三、罷教權是維護教育專業的防衛牆,可提高門檻,但不應取消。
有關教師組工會將行使罷教權從而將影響學生受教權的說法,是教育部反對教師工會擁有勞動三權的主要理由,事實上,勞動三權原本就是三位一體,不可任意切割,更何況依台灣現行工會實務與法制,合法之罷工根本屈指可數,官員不應動輒將爭議權妖魔化。
進一步言,爭議權更是維護教育專業的重要武器,例如,若主管機關訂定之政策違反專業,導致師生家長怨聲載道,在窮盡相關救濟途徑之後,爭議權之行使即是維護教育專業的最後武器,相信也會贏得社會認同並參與。準此,本會認為罷教權可提高門檻,但不應取消。
四、立院應儘速完成工會法修法
台灣的教師發起成立工會已是無可阻擋的潮流,目前已有高雄市教師會工會、南投縣教師工會、台北市教師工會及全國教師工會陸續完成籌組,本會再次呼籲,立院各黨團應呼應國際潮流,捍衛所有受雇者之基本人權,儘速完成工會法修法。如若本屆立委任期結束前,仍無具體進展,本會不排除就工會法第四條提出釋憲聲請。
五、勞動人權教育應納入學校課程
官員之所以敢於如次踐踏基本人權,根本原因正是由於勞動人權教育未曾落實所致,本會再次要求,將勞動人權、勞工運動史、社會主義思潮等納入中小學課程綱要,並且於教科書審議委員會應納入勞工與人權團體代表。

備註:96.03.22 立法院衛生環境委員會 工會法審查結果對照表
工會法第四條(委員會送協商條文)
勞工應依本法組織工會,現役軍人及國防部所屬軍火工業之員工,不得組織工會。
前項軍火工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
工會法第二十六條
勞資或僱傭間之爭議,非經過調解程序無效後,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經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宣告罷工。
工會於罷工時,不得妨害公共秩序之安寧,及加危害於他人之生命財產氶身體自由。 
工會不得要求超過標準工資之加薪而宣告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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