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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人:政策部主任/黃志宏 公告日期:96/4/20 點閱人數:1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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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轉-市議員許淑華質詢稿--校園自治不成 校園暴力新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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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自治不成 校園暴力新來源 市議員許淑華質詢稿
台北市政府於今年四月三日市政會議通過新的「台北市國民小學學生獎懲準則」,準則中明文列出要在獎懲委員會中將學生代表以及家長代表列入,使學生能夠更深入校園自治的精神。但這樣所謂深化校園民主的舉動,恐怕將會為平靜的校園帶來一股新的校園暴力威脅。
市議員許淑華指出,根據台北市政府這份準則,會列入獎懲委員會中討論的議題,多半為重大懲處案件,如蓄意鬥毆、攜帶槍械、勒索、或是性侵害等必須將嫌犯交付管束的重大罪刑。她認為會做出上述舉動的兒童,事實上有許多可能已經是一般家長口中的問題學生,而學校的獎懲委員會試圖以校園中的獎懲準則來對問題學生予以規範,她認為這樣的措施對於學生行為的約束基本上成效應該有限。
其次對於學生代表及家長的人身安全部分,許淑華也提出質疑。她認為一般列入學生代表的學生,往往多為校園中言行足以為學生楷模的學生才能夠有機會進入獎懲委員會參與討論。但是學生與家長代表的進入,也無法敵過佔有大多數名額的師長;根據新的獎懲準則規定,獎懲會人數約七至十五人,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二至四人,教師會代表二至四人,家長會代表二至四人,而學生代表僅一至三人。由此比例可發現,事實上,獎懲結果在校方早有定案,而學生代表不過是為此背書而已。因此,儘管學生有意見願意勇於發表想法,但仍舊無法抵擋多數表決的形式。如此一來,受到懲戒的學生是否會因此而拿相對弱勢的學生開刀,甚至危及他們的人身安全,在現今校園暴力氾濫的校園中,是有可能出現的。
根據兒福聯盟針對國小學童所進行「校園霸凌」的問卷顯示,有六成三的兒童曾有被欺負的親身經驗,倘若教育局貿然將家長及學生列為代表,使學生及家長成為校方的代罪羔羊?如此,教育局豈不淪為校園暴力的始作俑者?
最後從法律的角度來探討,根據民法第十三條規定,滿七歲之成年人,有限制行為的能力;由此觀之,兒童是否具有心智成熟,足以判斷重大案件的能力,令人懷疑。而教育局為了規避民法,在該項準則中第八條第四款規定則,遴選學生代表擔任委員,應先取得家長獲監護人同意,但在開會之時,家長能夠陪同學童在旁嗎?甚至家長是否也有可能淪為受害者之一?
許淑華認為,針對此部分,她希望能夠將學生代表與家長代表部分予以剔除,不得列入,以確保校園內學內學童及家長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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