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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人:政策部主任/黃志宏 公告日期:96/4/20 點閱人數:1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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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轉-市議員黃珊珊質詢稿--校務會議設限 恐有違反國民教育法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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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會議設限 恐有違反國民教育法之嫌! 市議員黃珊珊質詢稿

台北市議員黃珊珊19日(四)指出,目前台北市教育局對於各級學校校務會議的規定「台北市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並無法律授權,逕自以學校專任教師30人為標準,來決定該學校校務會議是否由全部教師或教師代表參加,恐會造成學校與教師的對立,甚至淪為校長個人的權限。

黃珊珊議員指出,國民教育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由這個條文中顯見,在教師代表這個部分,是有2種方式行之,一為全體專任教師、一為教師代表,其代表比例才是由教育主管機關定之。但是「台北市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卻逕自規定學校教師員額在30人以上者,一率採代表制出席校務會議,完全剝奪這些學校教師出席之權利。甚至有部分學校教師要求全額教師出席時,竟被學校及與教育局以違反「台北市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規定為由,嚴拒老師們的要求。

黃珊珊議員表示,台北市校務會議實施要點中的30人之基準缺乏法源依據,也直接排除諄任教師30人以上之學校教師參與校務會議之權利,恐有違反母法意指之情事。同時對照一下其他縣市,基隆市校務會議規定:「校務會議之人員組成,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全體職工及24班以下1-3人,25班以上2-5人之家長會代表組成之。」、彰化縣校務會議規定:「本縣各級學校,其校務會議由全體教職員及家長代表2-6人組成。」至於像台北縣、南投縣等縣市之校務會議實施辦法,也符合國民教育法立法意旨。這些老師們並不是要求一定必須要全體教師參與校務會議,只是在比例上能夠更為明確,讓校園自主確實落實。況且校務會議一學期才開一次,一年也才兩次,讓學校自己決定參與方式有這麼困難嗎?

最後,黃珊珊議員表示,去年中山國中就因校務會議教師代表問題造成校長與教師間的對立,因此特於9月間召開公聽會。當時教育局局長吳清基公開承諾會尊重教師自主,研擬修改校務會議相關規定,但是半年過去了,又跳票了? 吳清基局長這個承諾,何時才能兌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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