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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人:政策部主任/黃志宏 公告日期:96/3/28 點閱人數: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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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人權進一步--媒體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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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人權進一步

■ 吳玉祥 96.03.24 自由時報 A19版

立法院初審通過修改工會法第四條,將現行禁止各級政府及教育事業、軍火工業之員工,不得組織工會的規定,修改為除現役軍人以及國防部所屬軍火工業員工,不得籌組工會之外,其餘受雇者均可組織工會。也就是普遍承認所有受雇者籌組工會的權利。

全世界幾乎沒有一個國家的法律明文禁止教師籌組工會,但唯獨台灣有。全世界大多數國家均承認所有的受雇者都有組織與加入工會的權利,這種最基本之勞工團結權,是憲法保障層次的基本權,是一種普世的價值。而目前不管民進黨版或是民間版的修憲或新憲版本,都明確地將團結權、協商權、爭議權等所謂「勞動三權」納入條文。因此勞動三權作為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已經是目前社會的普遍共識。

現行的工會法,乃是國民黨威權體制壓制工會發展的工具,也就是一部壓抑勞工團結權的法律。過去在國民黨的威權統治下,一方面明文禁止教師、公務員組織與加入工會,另一方面在國營企業當中,扶植「閹雞工會」,並利用工會法當中,「單一工會」的限制,大玩「納入以排除」(include for exclude)的佔著毛坑不拉屎的策略,但隨著解嚴後的一波由基層國營事業員工發起的「自主工會」運動,已經使得大部分的國營事業工會回到基層勞工的手中。而民營企業工會則放任雇主對籌組工會者的打壓,使得民營企業工會低度發展。

這種工會戒嚴的時代應該隨著台灣民主化而煙消雲散,台灣要成為正常國家,就必須讓工會正常自主發展,像現行工會法第四條剝奪某些受雇者之團結權之立法早應該修正,否則將一再成為國際人權組織觀察報告的扣分項目。這次立法院衛環委員會的修法,是對台灣勞動人權保障的一大進步,民進黨如果要成為照顧勞工的政黨,就請盡速讓這個法案通過吧。
(作者為台灣勞工陣線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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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這是『普世價值』.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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