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即時公文」減班超額教師處理原則 |
內容 |
社 團 法 人 臺 北 市 教 師 會 函
受文者: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中華民國96年01月26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師賢字第0961001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教育部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台國(四)字第0950081138號函 主旨:就本市部分學校減班超額教師處理遷調原則中,加入主任得以免除減班超額之條款,提供本會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就 貴局95年10月11日北市教人字第09537714800號函中,要求學校96年4月前於校務會議中通過「減班超額教師處理遷調原則」,並送局備查一事,重申本會意見。 二、人民之權利義務應以法律或契約訂定之,本會主張,減班超額教師遷調處理原則事關教師工作權,非校務會議所能決定,學校應依「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暫行要點」與學校教師會進行協商,並將協商結果納入學校教師聘約或其附件,方能兼顧校方及教師兩造之保障。 三、關於部份學校於處理原則中加入主任得以免除減班超額之條款,並美其名為「尊重校長對處室主任之任用權」。本會懇請 貴局加強宣導學校主事者之法律素養,或請上述學校能提供得以排除主任之相關法律規定或授權依據以釋本會之疑。從教育部95年6月15日行文予屏東縣政府,認定屏東縣國中小主任介聘要點排除主任於教師之外係違反法令規定,應屬無效(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台國(四)字第0950081138號—請見附件)之案例及精神可知,「教師法」、「國民教育法」及中央、地方相關法令之中,皆無將主任排除於教師之外的任何規定。故上述學校之決議,顯已逾越法律之授權,爰依行政程序法第158條第1項第1款「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之規範意旨,應屬無效。建請 貴局行文各校廢止類似之規定,免致日後之訴訟與糾紛。 四、綜上所述,本會將對所有會員學校進行宣導,在學校未與該校教師會完成協商之前,該校校務會議逕行通過之任何處理原則,教師會一律不予認同,日後若有會員因此處理原則而致工作權益受損,法律責任由校方自負。
正本: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副本:臺北市各級學校教師會、本會理監事、本會自存
|
相關附件一 | 下載「發文-09610010號超額教師.doc」 | 相關附件二 | 下載「附件教育部函.doc」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