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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人:總幹事/羅德水 公告日期:95/12/12 點閱人數:1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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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體罰日落,讓管教日出(全教會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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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體罰日落,讓管教日出
就《教育基本法》修訂第八條第二項,以及第十五條等,於立法院三讀通過,全國教師會發表以下三點聲明:
第一、 長期以來因為體罰與管教的定義不明,甚至有部份團體將體罰無限上綱,以致即使教師所進行的是合理管教,也迭遭莫須有的污名,甚至法律或行政上的處分。因此,在教育基本法修訂通過以後,本會呼籲社會大眾與立委諸公,應該共同監督並要求教育部,依據立法院的附帶決議,在最短的時間內與本會研擬「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俾使體罰與管教之間,能有明確的定義與界限。讓體罰日落,讓管教日出,讓教學現場的教師不須再背負體罰的污名。
第二、 如果說「特別費」是臺灣官員的歷史共業,那麼「養不教,父之過;教不嚴,師之惰」則是華人社會的文化傳統。面對傳統與文化,本會認為並非完全不能挑戰或改變。然而,對於傳統或文化的改變,我們是不是應該以更寬容的胸襟,更和緩的態度,來處理轉變過程中,可能發生的落差或不適應。不過,在現今臺灣社會一切講求「快速有效」、「寬以待己,嚴以律人」的氛圍下,想要有「寬容的胸襟」與「和緩的態度」,實在不是件容易的事。在這次《教育基本法》的修訂過程中,雖然有部份團體刻意渲染個案,企圖形塑輿論壓力,壓迫立法院採取較極端的修法內容;所幸大多數立委仍然願意以寬容的胸襟與和緩的態度,面對傳統與文化的改變,特別是察納雅言,接受本會的建議修正條文,刪除罰則,將行為所生爭議回歸刑法條文。在此,本會要向關心本案的所有委員再次致謝,因為大家的寬容與和緩,讓《教育基本法》修訂的可行性大幅提高。
第三、 禁止暴力侵犯他人身體是一個進步國家的象徵,學習並迎接零體罰時代的來臨,固然是教師應有的認知。然而,立法完成絕不是國家責任的結束,反而應該是國家責任的開始。國家應該放棄過去辦廉價教育的心態,充實學校心理諮商、社工等人力,建立教師輔導管教的後援機制,特別是對在上課期間對於無法遵守常規,又不能接受教師管教的學生,能有一個後送的機制,讓上課教師不必為了處理個案,而影響其他學生的課程進行。總之,本會要再強調法案通過不是國家責任結束,而是國家責任的開始;國家不能再有辦廉價教育的心態,在學生的輔導與管教上,國家有責任也應該投入更多資源與經費。
最後,本會要對日前在學校遭受暴力攻擊死亡的台中縣新社高中彭姓學生表示最沉痛的哀悼。彭姓學生的個案彰顯校園內霸凌的嚴重性,在《教育基本法》修訂通過後,本會期待彭姓學生是校園霸凌的最後一個犧牲者。本會呼籲教育部面對校園霸凌,依《教育基本法》積極作為,盡速與本會研擬「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並投入資源與經費建構輔、導管教後援機制。讓體罰日落,讓管教日出;同時,期待社會能持續關心,並推動媒體改革,讓學生免於在「羶色腥」媒體文化下,在暴力的滋味中迷惑,而步向健康、尊重的人格發展。
條次 教育基本法送入院會進行二三讀條文
第八條第二項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
第十五條 教師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遭受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
附帶決議:
為建立校園完整的輔導管教機制,以免因「禁止體罰」立法通過後,基層教師因管教學生動輒得咎、無所適從,或對學生輔導改採消極態度;同時避免校園中霸凌、恐嚇、勒索、偷竊…等偏差行為因無法約束而危害學生及他人,致使「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十五條」修正案通過後,多數學生未蒙其利反受其害,教育部應與全國教師會於六個月內研擬完成「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並督促縣市政府完成訂定相關規定,俾使基層教師對於輔導管教有一明確可循之處理原則,同時避免本案通過對學校教育所產生之負面影響。

※新聞稿之電子檔案,可至本會網站(http://nta.org.tw)下載。※

全國教師會 敬上-9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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