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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人:政策部主任/黃志宏 公告日期:95/11/30 點閱人數:1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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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一審無罪!陳情學生二審卻受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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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惡法修法聯盟】新聞稿

拒絕惡法判決 集盟要求集遊惡法釋憲與修法 

去年七月間針對高學費政策前往教育部陳情的政大研究
生林柏儀,事後遭警方與檢方以違反集會遊行法起訴,
一審判決雖然已經宣判林同學無罪,但一審判決後檢方
卻堅持提起上訴,二審(終審)於11月28日上午卻判林柏
儀易科新台幣三萬六千元、緩刑兩年。此案為近年首樁
被起訴違反集遊法,一審無罪卻遭檢方上訴的指標性案
件。由社運團體組成的集會遊行惡法修法聯盟(集盟)
,與林柏儀今日於台灣高等法院門口召開記者會,發表
「拒絕惡法判決,集遊法違憲聲明」,表示:民間團體
並不接受這樣的惡法判決,將一同協力聲請大法官會議
解釋,宣告現行集會遊行法過度侵害人民言論、集會自
由而違憲。並要求立院立刻修法,將惡法送入歷史。罰
金部分,也將對社會大眾與社運團體進行募款,成立基
金。

集盟認為,此為一指標性案例,倘若學生的和平陳情舉
動還被視為有罪,往後人民的任何陳情、請願活動,不
知會被如何對待!?何況,地方法院法官於一審判決書
中已指出:「當日警察的舉牌與命令解散動作,不符合
『比例原則』,所以當事人無罪。其中一、二次舉牌時
,高教司司長皆已安全離開現場,不符合警方所稱的舉
牌是為了保護司長所為。並且,依集遊法第二十六條,
命令解散需考量到集會當事人之集會自由,應採取最小
侵害的管制手段。所以警方如認為一場集會有妨礙交通
,還是不可任意命令解散,而應先以交通罰款開單、或
其他勸告、制止手段為之,才能平衡保障集會自由。」
然而,做為終審法院的高等法院,卻做出如此退步判決
,導致只是希望向官方陳情、辯論高學費問題的學生,
遭受威權時代遺毒集遊惡法的迫害。

集盟成員認為:集遊法有不少內容根本是威權時代的遺
毒,應當立即修法與釋憲。其中包括:集會遊行活動需
要受政府批准的「許可制」規定、不合比例原則的「禁
制區」規定、不受任何規範標準的「警察解散命令權」
,與集遊法第二十九條「命令解散不解散之首謀者」和
三十條「侮辱公署者」得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行政
刑罰」規定,甚至第四條仍保留「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
產主義或分裂國土」,明顯侵犯人民集會自由與言論自
由,應立即修改,將集遊法「解嚴」。否則,將有更多
人受其不當箝制、迫害。此外,集盟草擬定之民間版
『集會遊行保障法』修法版本已正式跨過立院提案門檻
,集盟正陸續拜會內政委員會委員,以期能在此一會期
內儘速通過民間版本集遊保障法,真正保障言論自由、
落實人權立國的目標!            

新聞聯絡人:陳柏謙(0911-678-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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