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轉貼:一審無罪!陳情學生二審卻受有罪判決 |
內容 |
【集會遊行惡法修法聯盟】新聞稿
拒絕惡法判決 集盟要求集遊惡法釋憲與修法
去年七月間針對高學費政策前往教育部陳情的政大研究 生林柏儀,事後遭警方與檢方以違反集會遊行法起訴, 一審判決雖然已經宣判林同學無罪,但一審判決後檢方 卻堅持提起上訴,二審(終審)於11月28日上午卻判林柏 儀易科新台幣三萬六千元、緩刑兩年。此案為近年首樁 被起訴違反集遊法,一審無罪卻遭檢方上訴的指標性案 件。由社運團體組成的集會遊行惡法修法聯盟(集盟) ,與林柏儀今日於台灣高等法院門口召開記者會,發表 「拒絕惡法判決,集遊法違憲聲明」,表示:民間團體 並不接受這樣的惡法判決,將一同協力聲請大法官會議 解釋,宣告現行集會遊行法過度侵害人民言論、集會自 由而違憲。並要求立院立刻修法,將惡法送入歷史。罰 金部分,也將對社會大眾與社運團體進行募款,成立基 金。
集盟認為,此為一指標性案例,倘若學生的和平陳情舉 動還被視為有罪,往後人民的任何陳情、請願活動,不 知會被如何對待!?何況,地方法院法官於一審判決書 中已指出:「當日警察的舉牌與命令解散動作,不符合 『比例原則』,所以當事人無罪。其中一、二次舉牌時 ,高教司司長皆已安全離開現場,不符合警方所稱的舉 牌是為了保護司長所為。並且,依集遊法第二十六條, 命令解散需考量到集會當事人之集會自由,應採取最小 侵害的管制手段。所以警方如認為一場集會有妨礙交通 ,還是不可任意命令解散,而應先以交通罰款開單、或 其他勸告、制止手段為之,才能平衡保障集會自由。」 然而,做為終審法院的高等法院,卻做出如此退步判決 ,導致只是希望向官方陳情、辯論高學費問題的學生, 遭受威權時代遺毒集遊惡法的迫害。
集盟成員認為:集遊法有不少內容根本是威權時代的遺 毒,應當立即修法與釋憲。其中包括:集會遊行活動需 要受政府批准的「許可制」規定、不合比例原則的「禁 制區」規定、不受任何規範標準的「警察解散命令權」 ,與集遊法第二十九條「命令解散不解散之首謀者」和 三十條「侮辱公署者」得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行政 刑罰」規定,甚至第四條仍保留「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 產主義或分裂國土」,明顯侵犯人民集會自由與言論自 由,應立即修改,將集遊法「解嚴」。否則,將有更多 人受其不當箝制、迫害。此外,集盟草擬定之民間版 『集會遊行保障法』修法版本已正式跨過立院提案門檻 ,集盟正陸續拜會內政委員會委員,以期能在此一會期 內儘速通過民間版本集遊保障法,真正保障言論自由、 落實人權立國的目標!
新聞聯絡人:陳柏謙(0911-678-4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