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即時公文--教師請假作業補充規定 |
內容 |
社 團 法 人 臺 北 市 教 師 會 函
受文者: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中華民國95年11月06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師賢字第0951015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教育部95年10月25日台人(二)字第0950152302號函
主旨:復 貴局「臺北市各級學校教師請假作業補充規定」修正條文,依法提出本會不同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5年10月23日北市教人字第09538170600號函。
二、有關「臺北市各級學校教師請假作業補充規定」第6條修正部份,本會同意市府法規會認定「規範教師不得休假出國」部份逾越「教師請假規則」關於休假規定之適用範圍。故 貴局仍將「…不得以事假出國」云云列入條文修正之中,顯已逾越授權,故本會認為,應將上述限制教師出國之修正文字刪除。
三、另就 教育部95年10月25日台人(二)字第0950152302號函所示,有關教師請假規則第14條第2項訂定教師請假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規定部份,要求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同級教師會協商時「…惟為避免教師抱病上課,影響師生健康,建請依上開規定協商時,審慎考量有關教師病假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規定之合理性。」尤其在人口密集之台北都會區,更應防止校園成為重複感染之溫床,影響學生健康,故本會認為前揭規定第2條一次請病假連續滿三日者方由學校支付代課費之規定,應全條刪除,否則請假規則限制教師病假上限之意旨亦失其附麗。
四、綜上所述,貴局若有不同意見,請擇期與本會另行協商。
正本: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副本:臺北市各級學校教師會、本會理監事、本會自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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