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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人:政策部主任/黃志宏 公告日期:95/8/30 點閱人數:1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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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論壇:建立制度 減少紛爭──談教師職務編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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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論壇:建立制度 減少紛爭──談教師職務編排
■羅德水(教師)
95學年度開學日來臨,新學年伊始,學校各項職務往往會有若干調整,有部分教師將延續上學年度的職務,也有部分同仁則可能接手全新的工作。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是,依媒體日前報導,北市過去5個學年度,國高中學校各處室主任或組長平均更換3至4人,國高中教務、學務、總務平均年資約1.8年,教學、註冊、訓育及生教組長的平均年資1.75年,台北市各高國中之學校行政職似乎被教師視為畏途。對此,教育局長吳清基表示,大環境教改頻繁,造成業務量增加,另外,行政人員常不受尊重,使得許多老師不願從事行政職。他會向市府財主單位反映,為學校行政人員爭取較高的行政加給。

針對以上報導,我們認為有兩個問題可以進一步討論。首先,會有這樣高的換人頻率,相關行政工作想必不會太輕鬆,因此,如何減輕教師不必要的行政負荷就成為當務之急。淺見以為,教學才是學校的本務與核心工作,中央與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首應檢討,為何以教學為中心的中小學還必須兼辦各種各樣名目繁多的行政工作,教師兼辦的行政工作如此繁雜,難道不會影響學校原定的教學目標?

確立學校教育的基本內涵後,減輕教師兼辦行政壓力的方法也就呼之欲出:其一,不該由教師承攬的業務,諸如主計、出納、校護等工作,理應由主管機關派出專人承辦,讓教師回歸教學本務,徹底改變以往省錢辦國教的惡習。其二,應該指出,迄今為止,造成學校教師工作負荷過重的主因,正是承辦太多政府機關交辦的各種政令宣導,想要減輕教師工作壓力,勢必得從減少與教學無關的各類政令宣導做起。

接著,如果學校內特定職務真的乏人問津,那學校又該如何公平地編配校內各項工作呢?在進行討論前,上述媒體的統計數據或許有必要加以澄清,依筆者觀察,相對於擔任行政工作,也有許多教師對於擔任導師感到壓力,寧願以授課節數稍多的科(專)任教師為優先選擇,此一情形在國中小尤其普遍,足見校園內累人的工作不獨特定行政職務而已。無論如何,校園內各項職務總不能懸缺不補,如何做到人盡其才,有待各校建立更完善的用人制度。

一般而言,教師在中小學校園內所能擔任之職務不外是:教師兼主任、教師兼組長、教師兼導師、科(專)任教師,其中主任一職,依高級中學法、國民教育法之規定,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亦即,中小學處(科)室主任之聘任係校長權責。至於其他教師兼組長、教師兼導師、科(專)任教師等各職要如何安排呢?教師法第17條規定,教師「有擔任導師」的義務,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此外,「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第9條明訂,「教師授課科目應依課程標準,以專業專才及公平原則妥適編排。授課時數由學校與教師會根據員額編制(含專、兼任、代理代課教師、行政人員及特殊班之相關專業人員),制定編配原則,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修改時亦同。」

易言之,為讓學校各項職務安排做到適才適所,免去人治引起之爭端,各校應制訂校內職務編配原則並送交校務會議通過。值得一提的是,不少學校在制訂相關辦法時,不僅不見各項校內職務如何產生的規則,反倒是對「導師」的工作內容做出鉅細靡遺的規定,此舉顯然是曲解了教師法第17條對於教師有「擔任導師」義務的規定,淺見以為,教師法授權各校訂定的應該是有關「導師輪替」或「教師職務延聘」之類的辦法,校務會議要通過的辦法重點應在於,學校要如何公平合理適才適所的產生各年級的級任導師及其他職務,而非對導師的工作內容做鉅細靡遺的規定,以符教師法精神。

平心而論,相較於威權時代濃郁的人治色彩,近年來,中小學教師職務之安排已漸趨制度化,少數仍未建立教師職務延聘辦法者,亦應儘速於校務會議討論,以維護教育專業與教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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