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全教會對「教師體罰險」的看法 |
內容 |
報載,部份保險公司針對教師體罰可能招致的訴訟理賠或和解風險,推出特定保單,本會理事長昨日晚間簡單應媒體詢問表達個人看法,今日發表正式意見如下: 一、 體罰被告以致需要賠償,多是特殊的例子,在合乎教育目的及合乎比例原則下的管教 ,通常沒有上述風險。任何保單都有分攤風險的作用,但分攤風險並不等同於該項行為會更頻繁地發生或值得鼓勵,這是一般常識。 二、 所謂體罰險對於教師管教不當的避免並無作用,對學生的偏差行為也不會有矯正的效 果,因此不論是被分攤風險的教師或拿到理賠給付的家長都沒有積極的意義,所以不值得鼓勵,以免管教的專業異化成商品買賣。 三、 對於學生輔導管教,有著寬嚴兩難的矛盾,正是一個承擔國家幼苗責任的教育工作者 特有的體驗,教師組織正在和基層教師共同激盪更適宜的管教措施,對於有利於管教合理化的外部結構條件之爭取,更是不遺餘力(例如編制,輔導人力,降低班級人數)。 另外,「投保體罰險的教師沒救了」不合乎本會理事長的性格與想法,理事長也絕未提到類似的語言,一併澄清如上。
2006.07.07 全國教師會 |
相關附件一 | 下載「有關教師體罰險之意見.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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